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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全面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

文章来源:党政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6-09-23 16:22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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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我国从2009年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2011年起试点范围开始扩大,人社部、教育部已在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09个地级市开展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2015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8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认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对于优化配置资源、加强基础教育师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几年来的大面积试点,全面实施改革时机已成熟。会议决定,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

  经国务院同意,2015年9月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文件。2016年4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5号)。按照省的安排部署,江门市将于2016年6月起全面铺开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职称改革的主要政策内容如下:

  一、改革目的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重要任务,是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目的是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中小学教师社会地位,拓展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发展空间,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改革的意义

  一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利于调动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并将中小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统一设置为正高级,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等具有重要意义。二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利于与事业单位改革的配套衔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适应了中小学公益事业单位的改革要求,注重与岗位设置、聘用制度、绩效工资等多项改革的配套衔接,对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和中小学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必将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三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利于为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提供示范。中学和小学教师职称系列是现行职称系列中非常重要的两个系列,涉及的人数最多,影响很大,代表性很强,可以为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探索路子,为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三、率先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背景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需要统筹规划、分类推进、分步实施。对反映强烈、共识广泛、条件成熟的系列,应先行改革,以取得重点突破,积累改革经验。中学和小学教师职称系列是现行职称系列中非常重要的两个系列,就单个系列而言,涉及的人数最多,影响很大,代表性很强。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了改革要求。义务教育法对“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已经成为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在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国家决定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为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探索路子,为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四、改革的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五、改革的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

  一是健全制度体系。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是完善评价标准。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要按照我省的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具体评价标准综合考虑农村学校和教学点实际,对教师予以适当倾斜,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和教学点任教。农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课题、发表论文、计算机成绩、外语成绩等不作刚性要求。在农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三是创新评价机制。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多种评价方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要在水平评价中全面实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各市、区可按照教师成长规律和教师队伍实际,探索创新评价手段和内容,提高评价科学性。

  四是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发挥学校的用人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评聘工作在岗位出现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程序进行。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任职资格评审。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和空缺岗位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的教师岗位。改革前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的资格依然有效,择优聘用到相应岗位时应给予适当倾斜,不需再经过评委会的评审。

  中小学教师的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结合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际,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05号)为基础,按照《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7号)规定,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和妥善解决好岗位结构性饱和矛盾等具体问题。正高级教师数量根据国家下达的指标确定。

  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在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全过程中,及时公开评聘标准条件、评聘人选基本情况、评聘结果等,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有关人员的监督作用,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问题,保障评聘工作的规范透明。

  五是完善分级管理服务机制。按照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完善分级管理服务机制,明确职责,调动基层的积极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具体负责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高级教师及以下等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县(县级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一级教师及以下等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六、改革试点工作已取得的成效

  我省广州、深圳、佛山等3市纳入全国扩大试点范围,2015年起正式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试点工作。从试点工作看,已取得如下成效:

  一是把握了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和成长规律,形成了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二是提高了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地位,激励更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新的职称制度使中小学教师拥有和教授、研究员同样的职业发展空间,让广大中小学教师感到从事基础教育事业工作更有动力、更有奔头,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船到码头车到站”的职业倦怠现象,有利于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三是完善了中小学教师评价标准,树立了正确的用人导向。改革引导教师更加注重师德素养,更加注重教育教学业绩,让广大教师潜心教育教学工作,克服了“论资排辈”、“熬年头”的现象,形成了一股讲师德、比业务的良好风气。

  四是提高了评价结果的公信力,进一步营造公平公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新的职称制度强调同行评价和业内认可,严格标准程序,严格公示、回避等监督检查制度,评审结果得到了广大教师的认可。

  五是进一步优化了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聘用在高、中级岗位的教师比例得到显著提高,尤其是小学、幼儿园高、中级教师的比例提高更加明显。

  六是顺利建立与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评聘制度,为职称分类改革取得经验。采取完善岗位结构比例、岗位数计算办法等措施,既有效逐步解决“高职低聘”人员,又可以提供适当岗位数量用于青年教师职称晋升,顺利实现了评聘机制的“转轨”,实现了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七、改革的人员范围

  改革范围为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参人员过渡和职称评审。

  九、改革前后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对应关系

  改革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和原我省组织评审的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十、 教师职称的过渡内容

  将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是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改革内容之一。过渡内容是指按照新旧职称(职务)的对应关系,将现职称(职务)过渡到新的职称(职务),过渡前后不改变现聘用岗位。

  十一、教师职称办理过渡的基本程序

  由学校统一填报《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经个人签名确认后由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经教育主管部门和同级人社部门复核后完成过渡。《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十二、新水平评价标准的特点

  改革后新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根据学段分别设置具体评价条件,以体现不同学段的不同特点;

  二是更加注重师德师风表现,对违反师德师风者申报职称评审“一票否决”;

  三是更加注重育人工作要求,适当提高班主任工作经历和制定具体的育人业绩要求;

  四是适应推动教育均衡化建设需要,在高级教师评审中增加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的经历;

  五是按照育人工作、课程教学、教研科研、示范引领等4个方面重新设置具体的专业标准条件,更符合教育规律;

  六是实施分类评价,对不同学段、不同学科的教师,普通学校与特殊学校教师,专任教师与教研、电教教师,城镇与农村学校教师等,在评价标准上都有所区别。

  十三、改革后申报职称评审的基本程序

    改革后的职称申报程序包括:学校制定岗位竞岗方案、个人提出申请、个人向全校教师进行公开述职、学校推荐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评前申报材料公示、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审核申报材料、说课讲课考核、面试答辩、学科组评议、评委会评审、评审结果公示、评审通过人员结果核准、证书发放。

  学校要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聘用在相应岗位。

  十四、改革后职称评审程序的主要变化和作用

  与改革前相比,改革后的职称评审程序主要变化:一是增加学校岗位竞争,竞争成功者才能参加职称评审;二是增加学校推荐委员会推荐、学校领导班子集中研究确定参加评审人选的环节;三是将原来探索开展的个人公开述职、说课讲课等评价手段,转化为固定的评价手段;四是全面推行面试答辩评价方式,除初级资格外,在评审高级、中级资格时,均要进行面试答辩;五是评审通过人员要按规定及时聘用在相应岗位;六是调整现行评审组织实施工作机制,由地市承担高级教师评审工作、县(区、县级市)承担中级教师评审工作。

  改革后职称评审程序变化的作用:一是学校全面参与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扩大了学校用人自主权;二是对教师进行全面考核,扩大了能力水平的评价领域;三是创新评价方式,提高了评价结果的公信力。

  十五、从“评聘分开”转到“评聘结合”的作用

  “评聘分开”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其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不与工资和其他待遇挂钩,存在的问题是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不够衔接,弱化了职称评价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使用的效果,引发了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的矛盾。实施“评聘结合”,把职称评审作为岗位聘用的重要环节和依据,不仅实现教师的评价的社会和业内认可,还强化了职称的评价功能,实现了评价、使用、待遇“三位一体”,有利于减少职称制度与岗位聘用制度的矛盾。

  十六、改革方案对“高职低聘”人员的倾斜政策

  取得教师职称但未聘用到取得资格相对应岗位的教师(简称为“高职低聘”)属历史遗留问题,这也是改革中矛盾的焦点,是顺利推进的重点问题。为此,采取了如下倾斜措施:

  一是改革前已取得资格仍然有效,竞岗成功后,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的评审,直接聘用到相应岗位;

  二是在国家和省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的政策体系框架下,采取完善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和调整岗位数计算办法,适当增加高级、中级岗位数量。新增的高级、中级岗位,在解决“高职低聘”和教师正常晋升职称时,向“高职低聘”人员倾斜。

  十七、对青年教师正常晋升职称的措施

    改革方案配套制定了岗位评聘政策,合理新增高级、中级岗位数量,规定了对新增岗位的使用要求,不仅要解决好“高职低聘”的历史遗留问题,也要提供适当的岗位用于青年教师的正常晋升职称。

  十八、对乡村教师的倾斜政策

  为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发表论文、外语成绩、计算机成绩等不作刚性要求。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聘任专业技术岗位时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

  十九、正高级教师数量由国家核定的原因

    在中小学教师中评审正高级职称,是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拓展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发展空间,选拔出最优秀的中小学教师,体现培养和造就教育家的政策导向。因此,在改革初期,从数量到质量上都必须按照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两部的要求进行。评审工作常态化后,若国家主管部门调整政策规定,再按新的要求执行。

  二十、民办学校教师纳入改革的必要性

  民办教师是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因此,民办教师统一纳入改革范围。具体包括:

  一是与公办学校教师同步骤、同程序、同要求一并过渡;

  二是除对岗位竞聘不作要求外(由学校自主确定是否组织岗位竞聘),其他评审程序、办法与公办学校教师相同。

    二十一、中小学教师援疆、援藏等期间职称评审的倾斜政策

  为了进一步做好对口援助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实际,对中小学教师援助期间的职称评审规定如下:

  学校组织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中,空缺岗位应优先给援助教师使用,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不再参加岗位竞争,由学校开展考核推荐后,直接推荐到我省相应评委会参加评审。其中,援助工作时间已满一年以上的,按人事管理权限核准后,个人可申请推荐到援助所在地相应的评委会评审。派出学校根据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及时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同时,援助期间视为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二十二、新参加工作的教师继续执行初次申请考核认定取得教师职称的办法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教师继续实行申请考核认定取得教师职称的办法。根据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内容和要求,将适当调整有关资历、经历、工作业绩、申请程序等规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同时,各地应进一步严格执行考核认定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考核认定结果公平、公正,切实维护政策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