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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海区进一步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的措施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3-06-20 15:12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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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府办函2023214


关于印发江海区进一步防止耕地“非粮化”

稳定粮食生产工作的措施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江海区进一步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的措施》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水局、区自然资源局反映。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618







江海区进一步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

生产工作的措施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稳定粮食生产的部署,为确保完成江门市每年下达我区的粮食生产任务,保障粮食安全,进一步做好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逐步扩大我区粮食生产面积,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目标任务

通过采取“长牙齿”硬措施,坚决遏制基本农田“非粮化”“新增量”,稳妥清退“存量”。2022-2029年,依据国土“三调”划定范围,每年新增和土地承包流转到期的基本农田“非粮化”面积,当年100%清零和恢复基本农田功能,而且100%复耕种植水稻等粮食作物。积极引导涉及基本农田“非粮化”但土地承包流转又未到期的种养户提前转产种植水稻等粮食作物。同时,抓好撂荒耕地复耕复种、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工作,稳定粮食生产,完成每年的粮食生产任务,保障粮食安全。

二、重点工作

(一)压实属地责任,落实遏制“非粮化”硬措施

各村委会要按属地街道稳定粮食生产的工作要求,积极引导涉及基本农田“非粮化”但土地承包流转未到期的种养户提前转产种植水稻等粮食作物。全方位抓细抓实抓好撂荒耕地复耕整治工作,同时着力挖潜扩种水稻、大豆等粮食新增面积,确保我区粮食生产安全。

(二)100%签订承诺书,监督整改“非粮化”行为

2023620日前,各村委会按属地街道稳定粮食生产工作要求,积极宣传发动和落实辖区涉及基本农田“非粮化”的种养户100%签订《防止基本农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承诺书》(详见附件1),承诺每年按照规定采用间种或套种等方式种植粮食作物;按流转到期前的时间节点完成基本农田“非粮化”面积清零并恢复基本农田功能。对怠于履行或拒不履行承诺的种植户,所属街道将其列入重点查处整治对象,坚决查处。恢复后的基本农田要及时安排种植水稻等符合基本农田种植要求的粮食作物。

(三)强化资金扶持奖补,调动种粮积极性

1.区级财政部门保障补助资金落实,各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各级财政资金作用和效应,严把项目资金审批关,优先扶持挖潜新增水稻、扩种旱粮及其他粮食生产;优先扶持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区域开展机耕道路、排灌渠(泵站、闸)等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扶持粮食作物的新品种新技术、粮食高产创建、种植保险保障,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2.以奖补促挖潜,对2023年至2024年期间符合奖补条件的新增水稻面积,由区、街道按11比例分担对每年新增种植水稻面积的土地所有权属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或街道确定的土地管护单位奖补共500//年,按奖补资金用途,专项专用。奖补范围的耕地要连续种植水稻不少于3年(详见附件2)。

3.当年上级财政的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按有关文件精神补贴给符合补贴条件的实际种粮者(农民)。

4.各街道办事处、村可结合本级财政实际,加大对挖潜新增水稻、扩种旱粮及其他粮食种植面积的奖补力度。

(四)调整种养结构和模式,拓展稻渔综合稳粮潜力

各街道、村要因地制宜,积极引导种养户调整种养结构和模式,大力推广稻渔种养循环、池塘稻渔立体种养(浮板种稻)和池塘稻渔共作等稻渔综合模式,充分拓展耕地和鱼塘水面资源潜力,增加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

(五)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主动复耕

明确要求村级党员干部积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自觉纠正涉嫌基本农田“非粮化”行为,带头主动将基本农田“非粮化”面积恢复基本农田功能,复耕种水稻等粮食作物。

(六)把好土地流转关,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各街道办事处、村要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依法排查和把好土地流转关,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建议双方当事人及时修正或撤销,并及时制止有关违法行为;各街道办事处、村应重点依法排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基本农田“非粮化”的无效合同,并依法制止有关违法行为。

(七)实行耕地特殊保护,依规分类管理

各街道、村要对应自然资源部门提供国土“三调”划定范围的永久基本农田分布图,形成本辖区的基本农田流转示意图,按规定落实属地种植管护,有序规范引导土地依法农业生产活动,强化动态监测监管,坚决制止违法违规种养行为,及时调整不符合要求的扶持政策。

(八)强化普法宣传,提高全民依法种养意识

多方式、多渠道,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提高全民依法种养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九)做好动态台账,健全档案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村要切实做好有关台账、资料的动态数据管理和归档,及时更新动态数据。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

成立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组,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区领导任组长,由跟线协调农业农村工作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为副组长。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学技术局、区经济促进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市公安局江海分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江海供电局和各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工作组办公室设立在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各成员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协调沟通,履职尽责,共同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各街道办事处、村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各街道要将任务100%分解下达到村,充分发挥街道领导和村两委的粮食生产联系落实机制作用,狠抓落实,确保完成年度粮食种植以及复耕撂荒耕地等任务。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工作组办公室)要做好具体的推进工作,及时通报阶段工作和有关情况。

(二)完善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

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强化依法行政指导,规范执法程序。各街道办事处、村要以“本辖区的基本农田流转示意图和实际”相结合方式,摸清辖区基本农田“非粮化”底数,加强源头动态监管,不断完善长效执法机制,依法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

(三)严格考核和检查督导

1.落实考核机制。在本方案实施年份,将基本农田“非粮化”面积恢复基本农田功能,稳定粮食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年的江海区街级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农业农村工作指标进行考核(分值占比8%)和江海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分值占比4%),未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的街道办事处,当年的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2.加强检查督导。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和区自然资源局共同牵头与工作组成员单位组建粮食安全生产联合督导组,不定期进行检查督导。对工作落实不力、成效差或与任务指标相差较大的单位或个人,经提醒仍未及时改正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视情况约谈单位(重点是各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同志。对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区纪委监委追责问责。

(四)落实专人及时报送情况

各成员单位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及时将稳定粮食生产的工作情况据实报送工作组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每年7月和12月要分别报送上半年和全年实施总结,以及相关佐证材料,报送材料作为考核依据。

四、附则

(一)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措施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防止基本农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承诺书

2.江海区挖潜新增水稻种植面积奖补方法



附件1


防止基本农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承诺书


本人            ,经阅读及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2)、《江海区进一步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的措施(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已清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均予以认同,也愿意积极配合我区进一步激发和挖潜水稻生产潜力与动力,稳定粮食产能,提高粮食生产效益,保障粮食安全,确保完成粮食生产的任务,并就有关具体事宜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承诺贯彻落实《江海区进一步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的措施》,自愿签订本承诺书,按承诺至土地承包流转到期前(详见附件)的时间节点完成“非粮化”清退,积极清退挖塘养鱼、发展林果业、种植苗木和草皮等绿化装饰植物等不符合基本农田耕作要求的“非粮化”作物,并完成清退整改,及时安排和种植粮食。自觉履行粮食安全生产责任,以自行种植或与街、村合作挖潜新增等方式,每年按照规定采用间种或套种等方式种植粮食作物。对本人怠于履行或拒不履行承诺的,同意列入街道的坚决查处整治重点对象,接受查处整治,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附件:与本承诺书相关的本人承包(或流转)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一式一份,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人:

承诺日期:  







附件2


江海区挖潜新增水稻种植面积奖补方法


根据《江海区进一步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的措施》,为进一步激发和挖潜水稻生产潜力与动力,稳定粮食产能,提高粮食生产效益,保障粮食安全,确保完成粮食生产任务,以奖补促挖潜,具体方法如下:

一、奖补标准

2023年至2024年期间符合奖补条件的新增水稻面积奖补共500//年,由区、街道按11比例分担。

二、奖补对象

登记在册,且经核定符合奖补条件的土地所有权属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属补充耕地和政府已收储情形的,奖补对象为街道确定的土地管护单位。

三、奖补面积

(一)在江海辖区范围内,奖补对象于奖补年份期间土地承包流转到期前的时间节点,积极将挖塘养鱼、发展林果业、种植苗木和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植物等基本农田“非粮化”面积恢复基本农田功能,并完成整改复耕的新增水稻种植面积。

(二)在补充耕地中挖潜新增水稻种植面积。

(三)在政府已收储的建设用地和已补偿的农用地中,采取完善耕种条件、托耕托种、社会化服务等方式挖潜新增水稻种植面积。

(四)在复耕撂荒耕地中挖潜新增水稻种植面积。

四、奖补条件

(一)在江海辖区范围内,奖补对象须按属地街道稳定粮食生产的工作要求,与辖区涉及基本农田“非粮化”的种养户100%签订《防止基本农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承诺书》。

(二)挖潜新增水稻奖补面积应属2023年至2024年期间且符合本方法奖补面积要求。

(三)在奖补年份期间,挖潜新增水稻奖补面积要早、晚造双季种植水稻,且连续种植不少于3年,套(间)种不列入奖补面积。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子奖补:

1.不按属地街道基本农田“非粮化”面积恢复基本农田功能等工作要求。

2.于奖补年份期间的土地承包流转到期的时问节点,到期拒不清退的。

3.怠于清退。

4.其他妨碍粮食安全生产的行为。

五、奖补程序

(一)奖补期间此奖补于每年8月集中申报,由符合奖补条件的奖补对象向所属街道申请,街道做好登记、审核并进行公示后,向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申报。

(二)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局,以审阅材料和实地核查方式,共同核定当年的街道申报材料。

(三)经核定,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将符合奖补条件的奖补名册交区财政局发放奖补资金。

六、奖补资金用途

由奖补对象决定,主要用于粮食生产过程中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物等方面。

七、其它事宜

(一)资金测算情况:初步估计2023年至2024年期间符合奖补条件的新增水稻面积约1000亩,按照共500//年,由区、街道按11比例分担的奖补标准计算,共需奖补资金100万元,区级财政承担50万元,街道财政承担50万元,实际所需金额按照实际奖补面积计算。

(二)当年上级财政的实际种粮农民补贴,按有关文件精神补贴给符合补贴条件的实际种粮者(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