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文本|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工业企业高标准产业新空间租赁扶持办法
一图解读|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工业企业高标准产业新空间租赁扶持办法
视频解读|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工业企业高标准产业新空间租赁扶持办法
GXJHBG2023006
江海国资〔2024〕2号
江门市江海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投资促进中心关于印发《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工业企业高标准产业新空间租赁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现将《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工业企业高标准产业新空间租赁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与区人民政府投资促进中心反映。
附件: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工业企业高标准产业新空间租赁扶持办法
江门市江海区国有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资产监督管理局 投资促进中心
2024年1月12日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工业企业高标准产业新空间租赁扶持办法
第一条【总则】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府〔2021〕53号)等文件精神,坚持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为符合条件的、有需求的企业提供高标准产业新空间,减轻入驻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高标准产业新空间是指江门高新区(江海区)范围内符合区产业发展方向和要求,由区政府引导,区属国有企业建设、运营的高水平规划、高标准建设、高品质服务、高质量招商的产业载体。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扶持对象适用于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内扩大生产经营或从区外引进落户到本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本辖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要求的工业企业。申请时企业未在本区注册成立的,需另附承诺书。
第三条【租金补贴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入驻江门高新区(江海区)高标准产业新空间厂房的企业,经申请评定后,可自租赁合同约定的起始月份或下一自然年开始,连续5年享受相应的租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评定结果大于等于70分,小于80分的,按照租金的20%给予补贴;
(二)评定结果大于等于80分,小于90分的,按照租金的30%给予补贴;
(三)评定结果大于等于90分的,按照租金的40%给予补贴;
(四)评定结果大于等于95分且属于省级(或同等级)及以上“专精特新”,同时满足政府投资要求的企业,给予“三年免租两年减半”租金补贴。对享受“三年免租两年减半”租金补贴的企业,每年享受补贴不超过每年对我区地方综合效益贡献,补贴期间享受补贴总额不超过补贴期间对我区地方综合效益贡献总额。
第四条【申报流程】
(一)资格审核:企业按照《江门高新区(江海区)高标准产业新空间租赁评价指引》(附件1)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投资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区投促中心”)提交申请资料。区投促中心在收到企业申请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求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招商引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江门市江海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等相关部门意见。
(二)审定与补贴发放:区投促中心将企业申报材料及拟定意见汇总,提请区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审议后,由区投促中心将评定结果在“江海区政务信息网”(http://www.jianghai.gov.cn/)挂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载体运营单位根据评定结果与申请企业签订租赁协议。
(三)年度复审: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享受补贴的首个完整自然年结束后的次年起,按每一个自然年度接受考核。载体运营单位于每年6月统一收集企业上年度实际经营情况(最后一年租期结束后不再进行复审),包括但不限于产值、科技指标等情况,并报告区投促中心。区投促中心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载体运营单位对企业进行复审并现场核查,提出复审初步意见,经区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确认复审结果,根据复审结果确定下一年度补贴档次。对于享受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租金补贴的企业,还须达到与政府确认的项目投资约定的相关经营效益指标要求,未完成相应约定指标的,按其未完成比例追回相应补贴资金。
(四)补贴资金安排:每年9月,载体运营单位向区国资局上报补贴情况。区国资局于次年向载体运营单位拨付已补贴的资金,所需资金列入相应年度预算安排。
第五条【监督管理】享受补贴的企业与载体运营单位须保证申请资料真实,有关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检查核实。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违规厂房分租转租等行为,区国资局监督载体运营单位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3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申报本区同类政策性补贴。
第六条【附则】符合本扶持办法的企业,同时符合本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的,除列明叠加享受外,按照“择一不重复(不叠加)”的原则予以执行。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办法有效期内申请并获批准的企业,在本办法到期后,涉及补贴延续至扶持完毕。
本办法由区国资局、区投促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江门高新区(江海区)高标准产业新空间租赁评价指引.docx
附件2: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工业企业高标准产业新空间租赁补贴专项申请表.docx
附件3: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工业企业高标准产业新空间租赁扶持办法申报材料封面.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