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海区2020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江海区2020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江海府办函〔2020〕63号)于2020年5月11日印发。现就征收标准的出台依据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出台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发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江海区2020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以及本行政区域内首先发现的违法生育行为的有关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活动及相关管理。
三、征收对象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征收基数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和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并结合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
2020年度江海区城镇居民抚养费征收标准以2019年江海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74元为基数计算;2020年度江海区农村居民抚养费征收标准以2019年江门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873元为基数计算。
五、征收标准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 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六、有关规定
(一)关于社会抚养费委托征收。区卫生健康局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二)关于社会抚养费缴纳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关于分期缴纳。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区卫生健康局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一年缴纳额不低于所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百分之三十。
(四)关于施行日期及政策衔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2020年度江海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附件
2020年度江海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
说明:(1)2019年江门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873元;
2019年江海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74元。
(2)以上征收金额按单方计算,若夫妇双方应×2;
(3)超生二个子女的,按超生一个子女应征金额×2,超生三个子女的,应征金额×3,如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