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文本: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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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JHFG2026002
江海府告〔2026〕5号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区域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维护公共安全管理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区政府决定划定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将以下区域划为特定燃放区域和禁止燃放区域
(一)特定燃放区域:江海区划定西江外滩湿地公园为烟花爆竹特定燃放区域。该区域仅允许广大市民在春节假期(以国务院办公厅当年发布的节假日安排为准)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特定燃放区域以外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二、以下区域在任何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工业园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住宅小区、公园、广场、医疗机构、学校、养老机构;
(六)山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等重点防火区;
(七)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以及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八)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例外情形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如春节、国庆节等)或重大庆典活动期间,确有必要组织集中燃放的,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划定允许燃放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并提前向社会公告。未经公告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燃放。
四、违规处罚依据
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批准在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效期限
本通告自2027年2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2年2月3日。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2026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