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江门市江海区企业引育实用型人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5-07-11 17:12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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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府〔2025〕6号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江门市
江海区企业引育实用型人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单位,工业园公司:
现将《关于支持江门市江海区企业引育实用型人才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局、区经济促进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1日
关于支持江门市江海区企业引育实用型人才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落实江门市“人才倍增”工程和江海区“人才强区”行动计划,奋力打造全市工业立市重要引擎、区域创新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样板区,大力引进和培育企业紧缺适用的实用型人才,为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实用型技能人才、实用型科技人才、实用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第三条 实用型人才的评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实用型技能人才
第四条 实用型技能人才是指在江海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纳税50强的工业企业中直接从事生产一线技术技能工作且技艺精湛,掌握关键技艺或对生产工艺、生产效率提升发挥关键作用的人才。
第五条 实用型技能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在当前企业生产一线技术技能岗位工作,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且年度工资薪金达10万元以上。
第六条 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人数100人以下可推荐申报实用型技能人才1名,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人数超过100人的,每超过100人可增加推荐申报实用型技能人才1名。
第三章 实用型科技人才
第七条 实用型科技人才是指在江海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工作,具备一定专业理论水平和研发创造能力的人才。
第八条 实用型科技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在当前企业研发岗位工作,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且年度工资薪金达10万元以上。
第九条 企业研发人员总数为5-10人可推荐申报实用型科技人才1名,企业研发人员总数超过10人的,每超过10人可增加推荐申报实用型科技人才1名,最多可推荐申报3名。
第四章 实用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第十条 实用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是指在江海区年产值亿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年外贸进出口额3亿元以上的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纳税50强的工业企业中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一定成效,得到企业认可的管理人员(不包括自然人股东)。
第十一条 实用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在当前企业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或从事企业管理领域中层以上管理岗位工作的人才,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且年度工资薪金达2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 每家企业最多可推荐申报实用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2名。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实用型人才在江海区人才服务联盟合作房企购买一手新建商品住宅,可享受人才专项购房优惠(江海区人才服务联盟合作房企名单另文印发,并根据合作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实用型人才享受江海区人才服务联盟合作单位优待服务(江海区人才服务联盟合作单位名单及服务内容另文印发,并根据合作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实用型人才可在区内“一门式”服务中心办理业务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六条 实用型人才可参加江海区委人才办及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人才交流、培训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由其所在企业向具体责任部门提交相关申请。其中,实用型技能人才申报由江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实用型科技人才申报由江海区科技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受理,实用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申报由江海区经济促进局(以下简称区经济促进局)受理。
第十八条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自发现之日取消该企业申报实用型人才的资格及已认定的实用型人才身份,情节严重的依法纳入政府失信企业名单目录。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对获评的实用型人才,在年度工资薪金之外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条 同一人只能认定一种实用型人才,且只能认定一次。已认定为江门市高层次人才的,不能认定为江海区实用型人才。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待遇在政策有效期内享受。政策有效期内离职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用型人才身份,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政策修订前后衔接平稳,在本意见实施后1个月内,由主管部门对2023、2024年认定的实用型人才在职情况进行核查。
其中,2024年认定且仍在职的实用型人才,其第二年生活补贴按照《关于支持江海区企业引育实用型人才的实施意见(试行)》(江海府〔2023〕5号)执行。
2023年、2024年认定且仍在职的实用型人才,在本意见实施前已购房未提交购房补贴申请的,需在本意见实施后一个月内提交购房补贴申请,按照《关于支持江海区企业引育实用型人才的实施意见(试行)》(江海府〔2023〕5号)执行;2023年、2024年认定且仍在职的实用型人才,在本意见实施前未购房的,不再享受购房补贴,按照本意见执行,实用型人才在江海区人才服务联盟合作房企购买一手新建商品住宅,可享受人才专项购房优惠。
本意见实施后认定的实用型人才,所有待遇按本意见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年度工资薪金指税前。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与我区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1.江海区实用型技能人才申报指南
2.江海区实用型科技人才申报指南
3.江海区实用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申报指南
附件1
江海区实用型技能人才申报指南
附件2
江海区实用型科技人才申报指南
附件3
江海区实用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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