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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海区全域禁养 畜禽的通告》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9-01-08 17:17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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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链接: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海区全域禁养畜禽的通告

图解链接:图解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海区 全域禁养畜禽的通告


    为有效防治重点流域畜禽养殖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保护水源水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印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海区全域禁养畜禽的通告》。现将通告解读如下:

一、编制必要性

2014年,区政府印发《关于划定江海区畜禽养殖区域的通告》(江海府告〔20142号),全面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行动,2016年全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关于划定江海区畜禽养殖区域的通告》(江海府告〔20142号)划定的畜禽养殖区域进行调整,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

(一)与上级政策法规规划相衔接的需要

为贯彻十九大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落实国务院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推进水环境治理,区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江门高新区(江海区)黑臭水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江高办〔201653号),大力施行工业污染源治理、农业污染治理、河道底泥清淤等措施,开展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强力整治辖区水污染,并努力根治农业畜禽养殖污染。

为落实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目标,进一步减少畜禽养殖业的污染源头,保护水源水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署文件,以及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江门市生猪养殖量的指导意见》(江府办函〔2018193号)文件要求,在《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江海区畜禽养殖区域的通告》(江海府告〔20142号)的基础上,江海区需要调整畜禽禁养区域,与上级政策法规规划相衔接。

(二)对保障生态环境质量的需要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已加大对西江重点支流综合治理力度,推动西江水质持续向上、向好。但部分养殖场的养殖污水直接偷排入河冲汇入西江,造成了较大的生态环境修复压力。因此,调整畜禽养殖区域,有效整治消除畜禽养殖污染源。

二、主要内容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海区全域禁养畜禽的通告》共四大部分,包括调整后江海区全域禁养畜禽,江海区全域禁养生猪及清理关闭期限,江海区全域禁养禽类及清理关闭期限,规范性文件的实施起始时间和有效期。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是调整后江海区全域禁养畜禽。江海区范围内严禁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部分是江海区全域禁养生猪及清理关闭期限。江海区范围内现有生猪养殖场,必须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自行搬迁或关闭,至2019131日前实现全部清理。逾期未搬迁或关闭的生猪养殖场,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部分是江海区全域禁养禽类及清理关闭期限。在现有禽类存栏量的基础上,禽类养殖场数及养殖量逐步减少,2019630日前实现全部清理。逾期未搬迁或关闭的禽类养殖场,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部分是规范性文件的实施起始时间为201918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