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件已失效】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海区 全域禁养畜禽的通告
文章来源:江海区政务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9-01-08 17:01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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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JHFG2019001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海区
全域禁养畜禽的通告
江海府告〔2019〕1号
为有效防治重点流域畜禽养殖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保护水源水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牧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江门市生猪养殖量的指导意见》(江府办函〔2018〕19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城市总体规划、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在2014年区政府印发《关于划定江海区畜禽养殖区域的通告》(江海府告〔2014〕2 号)的基础上,经我区研究,决定调整江海区禁养畜禽范围,实行全域禁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后江海区全域禁养畜禽。江海区范围内严禁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江海区全域禁养生猪及清理关闭期限。江海区范围区内现有生猪养殖场,必须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自行搬迁或关闭,至2019年1月31日前实现全部清理。逾期未搬迁或关闭的生猪养殖场,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江海区全域禁养禽类及清理关闭期限。在现有禽类存栏量的基础上,禽类养殖场数及养殖量逐步减少,2019年6月30日前实现全部清理。逾期未搬迁或关闭的禽类养殖场,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本通告自2019年1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区政府此前发布我区畜禽养殖管理的有关文件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附件:1.《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海区全域禁养
畜禽的通告》政策解读
2.政策解读图解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8日
附件1:《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海区全域禁养畜禽的通告》政策解读.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