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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解读

文章来源: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事务局  更新时间:2018-12-14 16:34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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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2017〕26号)和《江门市本级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江民[2017]111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我区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救助政策。

二、《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意义

此次对《医疗救助办法》的修订,旨在降低救助门槛,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比例,切实让困难群体得到更多实惠。凡具有本地户籍和符合一定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都属于该政策的受惠范围。实现了城乡居民的底线公平,进一步体现“小康路上一个也不掉队”的理想。

三、修订内容

(一)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救助范围

救助对象分为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和符合一定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1.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为重点救助对象;

(2)、低收入家庭成员(不含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下同);

(3)、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根据《关于印发高新区(江海区)关于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江高发〔2016〕4号)规定的范围);

(4)、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和符合一定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当年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二)关于城乡居民如何申请临时救助的问题

 1. 重点救助对象、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救助对象,由区民政部门直接审核办理。上述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实行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结算的“一站式”服务。医疗救助未能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的,救助对象向所属街道社会事务办申请零星医疗救助,各街道社会事务办需要报区社会事务局民政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事务局向财政申请资金并划拨到各街道办事处,最后由街道进行社会化发放。

2.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且没有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户主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个人代为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家庭财产、收入状况、家庭成员的证明材料;

3)、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病历、用药或诊疗项目、收费明细清单、转诊证明、转院通知、基本医疗保险审批表或结账单、定点医疗机构复式处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等;

4)、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等政策性补偿、补助的凭证;

5)、获得社会指定医疗捐赠的凭证;

6)、非本地户籍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以及居住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时间以及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7)、参加商业保险的报销情况凭证;

8)、区民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办法》明确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资助参保、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三种方式予以救助。

1.资助参保。重点救助对象、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等参加医疗保险,其参加本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与医疗保险相衔接研究制订。

2.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将重点救助对象全面纳入门诊救助范围。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

3.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免交住院押金。对重点救助对象、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成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范围内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

(四)关于《办法》对医疗救助的救助标准问题

1.医疗救助标准、封顶线年最高限额由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以及救助对象和救助项目的实际情况,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相关规定制定、公布,不得低于省、市规定的标准。

2. 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在医保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门诊和住院的范围内医疗费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医疗救助按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封顶线年最高限额为10万元。

3.低收入家庭成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参照不低于70%的比例执行,医疗救助封顶线年最高限额为8万元。

4.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住院和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根据《关于印发高新区(江海区)关于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江高发〔2016〕4号)规定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5.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参照基本医疗救助比例执行。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6.对经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仍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救助后自负医疗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在2000元或以上的,给予其自负医疗费用不低于80%的二次医疗救助,二次医疗救助年最高限额为3万元。

四、执行方式

新修订《办法》至发文日起施行,原江高办发〔2014〕7号文相应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