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关于支持江门高新区金融中心 建设运营的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江海区 更新时间:2019-10-10 15:56 浏览数:-
江门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关于支持 江门高新区金融中心建设运营的办法》的通知
图解《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关于支持江门高新区金融中心建设运营的办法》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关于支持江门高新区金融中心
建设运营的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区委区政府建设江门高新区金融中心的工作部署,为加快我区金融业态的发展,积极引进各类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吸引高层次金融人才到我区落户工作,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服务体系,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关于支持江门高新区金融中心建设运营的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今年,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上和全国两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分别对大力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做出了重要指示,明确2019年要改革优化金融体系结构,激励加强普惠金融服务,创新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加快发展绿色金融。目前,我区金融业的市场结构、经营理念、创新能力、服务水平还不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为加强金融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二、编制依据及参考资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金融改革 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参照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规定、成都市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等文件编制。
三、主要内容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关于支持江门高新区金融中心建设运营的办法》是针对入驻高新区金融中心机构的扶持政策。办法总体框架包括4大部分,共13条。
第一部分 背景。制定办法的编制依据,加快高新区金融中心建设、完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 适用范围。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为在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注册或运营的从事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以及与金融直接相关的从业人员。
第三部分 扶持条例。明确在财政年度预算中设立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规定使用原则。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经营贡献奖励、载体补助、开展业务补助、金融创新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给予补贴(收入补贴、安居补贴、子女入学政策)等扶持条例作出详细说明。
第四部分 扶持原则和退出机制。本办法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发生重大违规事项、被监管部门严重处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和经认定为不符合扶持办法的事项发生等情形,取消其享受的扶持资格,并限期收回已补贴资金。
四、编制过程
编制过程中,通过多次听取意见、专题讨论等方式对该办法进行深入研究并反复修改完善。期间共两次书面征求区直有关部门9个单位的意见,其中4个单位提出了29条修改意见(采纳25条,未采纳4条),5个单位无修改意见。对于未采纳的修改意见,已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并达成共识。在江海区政务信息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截至10个工作日内,暂未收到有群众提出修改意见。根据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反馈的意见建议,以及8月20日书记专题会议的研究,对该办法作出反复修改、完善、精简。该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增列入政府规范性文件立规计划,通过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经高新区(江海区)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