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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范性文件

【此件已失效】江门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关于支持 江门高新区金融中心建设运营的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19-10-10 15:51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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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关于支持江门高新区金融中心  建设运营的办法》政策解读

图解《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关于支持江门高新区金融中心建设运营的办法》



GXJHFG2019002


【此件已失效】江门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关于支持

江门高新区金融中心建设运营的办法》的通知


江高办发〔20193


各有关单位: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关于支持江门高新区金融中心建设运营的办法》业经高新区管委会、江海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金融办反映。

江门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08日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关于支持江门高新区金融中心

建设运营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高新区金融业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金融改革 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江门高新区金融中心注册或运营、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以及与金融直接相关的从业人员:

(一)经相应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控股1家以上法人金融机构的法人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

(二)法人金融机构在江门高新区(江海区)设立的分公司(分行)、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的专业子公司。

(三)金融市场交易平台、股权交易平台、投资平台、合伙持股平台等。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证券公司、征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专业基金公司、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与金融活动密切相关的服务机构。

(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隶属于金融机构的金融科技公司、产品研发中心、数据处理中心、软件开发中心以及金融科技研发企业等金融科技类主体。

(六)其他经区认定的相关机构和组织。

(七)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经认定的高层次金融人才。

第三条 加大财政支持金融业发展的力度。财政年度预算中设立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补贴和扶持金融市场发展体系、重点金融领域项目、金融开放创新、金融人才建设及支持高新区金融中心建设与发展等。

第四条 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坚持规范、透明的原则,专款专用,资金使用采取补贴或事后奖励方式,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五条 对进驻高新区金融中心并支持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经济发展的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经营贡献奖励

对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年度奖励根据其综合贡献,对其进行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属同一集团控股的注册地在高新区(江海区)的多家金融机构,可选择合并数据进行申请。

(二)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载体补助

1.针对高新区金融中心运营单位给予入驻机构的不超过半年的租金补贴,在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对重点引进对象,其超出高新区金融中心运营单位给予免租优惠的,按程序另行研究处理。

2.对从辖区以外搬迁至高新区金融中心的金融机构,按其租赁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平方米的搬迁补助,搬迁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三)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给予补贴

对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扶持:

1.收入补贴。按其上一年度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综合贡献给予补贴,对个人的补贴随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贡献奖励一并发放到金融机构。此项奖励从金融机构正式对外经营之日起算基准年,基准年后三个自然年内有效。

2.安居补贴。按照《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办法》及《江门高新区(江海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市、区相关政策实施。

3.子女入学政策。按照《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办法》及《江门市实施高层次人才绿卡制度暂行办法》等市、区相关政策实施。

(四)对签订《租赁协议书》并在高新区金融中心集中揭牌前完成进驻的银行、保险机构、证券公司,在其正式入驻后,给予5万元额外进驻补贴。

第六条 鼓励金融业各类机构在高新区金融中心内开展金融服务、产品和模式创新,对成功争取省级及以上金融创新试点业务的,给予50万元金融创新奖励;对在跨境投融资、离岸金融、航运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产业金融、金融科技等领域,积极研究、应用、推广开放创新业务并取得一定成效的金融机构或组织,经高新区管委会、江海区政府认定后,给予25万元金融创新奖励。

第七条 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小贷行业、融资担保行业以及股权投资行业、证券期货行业协会、上市公司协会、金融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积极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给予1万元/年的奖励,单个行业协会最多奖励不超过3万元。

第八条 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若发生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发生重大违规事项,被监管部门严重处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和经认定为不符合扶持办法的事项发生等情形,取消其享受的财政扶持资格,并限期收回已补贴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金融中心新设的金融机构。每个金融机构每年所享受的补贴金额,控制在该机构达成享受补贴条件当年贡献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60%以内。本扶持政策与现行有关政策内容有重复、交叉、冲突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条 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重大利好的金融机构及其相关经营业务,按程序再另行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奖励补贴申请由区金融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享受奖励补贴的金融机构应就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开展年度自查,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自查情况反馈金融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