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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岗位补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江海区政府  更新时间:2019-10-09 19:09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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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江门市江海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岗位补贴管理办法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江海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岗位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江海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岗位补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江门市法制局关于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引》(江法函〔2018100号)文件要求,我局现就《江门市江海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岗位补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岗位补贴办法》)的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岗位补贴办法》的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根据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粤民发〔201592号)、《关于加大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经费保障力度的通知》(江组通〔2018189号)、《关于印发〈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加大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经费保障力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高新组通〔2018264号)等文件要求,为解决基层政权组织建设中存在的管理薄弱环节,坚持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强化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能,必须建立江海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岗位补贴(以下简称岗位补贴)制度。

     制定《岗位补贴办法》,目的是满足保障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岗位补贴收入,提高委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我区社区治理水平,从而助力江海区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

       二、岗位补贴的发放对象

     岗位补贴,是指区、街道政府按照比例为各村在职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含村改居的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下同)成员所提供的补贴。享受岗位补贴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具体名单以外海街道办事处、礼乐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街道)确认的名单为准

        三、岗位补贴的内容

     岗位补贴由基本补贴、社保补贴、绩效补贴、发展经济奖励、交通费补贴等构成。岗位补贴的发放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由固定补贴和绩效补贴两部分构成,实行岗位补贴总额打包制,其中固定补贴和绩效补贴分别占岗位补贴总额的70%30%。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享受岗位补贴后,单位及个人所需缴纳的社会保险等一切费用全部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本人承担。若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是由村党组织委员等兼任的,其岗位补贴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双重发放。

       四、岗位补贴的资金来源

     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街道两级财政按各50%的比例负担,区、街道两级财政承担的岗位补贴原则上按每个村补贴3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计算,补贴名额不得超过5名,超出部分人员的岗位补贴全部由原发放渠道自行解决。

        五、岗位补贴的发放

     岗位补贴分为两部分发放,其中:固定补贴由区、街道两级财政负担的部分,由街道统一按月足额直接发放到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个人账户;绩效补贴由区财政局于年底之前拨付到各街道,由各街道依据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绩效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给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个人。

六、对村监会及其成员评议和考核结果的使用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岗位补贴与评议和考核结果相挂钩。考核和评议办法另行制定。评议和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按岗位补贴的固定补贴标准的一半计发,并从公布评议和考核结果的下月起实行。下一年度评议和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等次的,从公布评议和考核结果的下月起恢复全额发放固定补贴。连续两次评议和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资格自动终止。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岗位补贴的绩效补贴根据年终考核结果确定。年终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等次的,分别按照绩效补贴的120%100%80%发放。优秀名额控制在村监会成员总数的15%以内。岗位补贴的绩效补贴于年度评议和考核结果公示后的1个月内发放。

        七、关于制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考核和评议的实施方案

     目前,区民政局为做好村监委成员的考核评议工作,已草拟《江门市江海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考核和评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考核和评议实施方案》)。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考核和评议的结果作为发放岗位补贴和工作绩效的评定依据。《考核和评议实施方案》待完成相关程序后发布。

        八、关于本市其他市、区岗位补贴发放的做法

     目前,江门市辖的新会区、台山市、恩平市的民政局联合属地的监察局和财政局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文件,落实岗位补贴政策建立相关制度,规范发放岗位补贴,明确发放范围和对象。新会区和恩平市出台了村务监督委员会考核和评议的指导方案。2018年度,台山市按每月675/人的标准发放,新会区是按每月650/人的标准发放。恩平市2017年的岗位补贴标准为625/月。

        九、《岗位补贴办法》的有效期限

     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