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解读材料
江海府告〔2020〕2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乡镇街道名单以及相应职权调整事项目录的公告》(江府告〔2020〕5号,以下简称江门市《公告》)的规定,将区人民政府及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执法职权调整由全区各街道办事处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公告如下:
一、2020年11月1日起,各街道办事处先行实施江门市《公告》附件2序号1至序号434共434项执法职权事项,其他事项仍由各区级相应部门负责实施。2021年4月1日起,各街道办事处实施江门市《公告》附件2序号1至序号459、序号562至序号833共731项执法职权事项。
二、各街道办事处开展综合执法办案,应当同步上线应用江门市行政执法“两平台”(江门粤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三、各街道办事处要安排充实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力量,确保人员配备满足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四、街道办事处实施相关行政执法职权前,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受案的案件,由该部门负责继续办理。街道办事处实施相关行政执法职权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由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办理。街道办事处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五、各街道办事处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指导街道办事处解决专业性执法问题。各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职权需要动态调整的,按有关程序进行。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依法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9日
文章来源: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政务信息网http://www.jianghai.gov.cn/zwgk/jhdt/tzgg/content/post_21726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