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文章来源:本网    时间:2020-02-09 15:32    浏览数:-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驾护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严厉打击明知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者疑似感染的,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三、严厉打击明知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者疑似感染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过失造成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四、严厉打击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留验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严厉打击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严厉打击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非法散布涉疫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严厉打击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或者生产、制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严厉打击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严重扰乱疫情防控工作,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严厉打击其他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实行最严格的防控措施,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关键之举。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江门市公安局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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