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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范性文件

【此件已失效】江门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推动科技创新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19-12-30 17:27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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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推动科技创新办法》的政策解读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推动科技创新办法》政策图解


GXJHFG2019005




江高办〔201915


江门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于印发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推动科技创新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工业园公司: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推动科技创新办法》业经高新区管委会、江海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学技术局反映。

江门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1226日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推动科技创新办法


第一条  根据《江门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珠三角(江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江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范围为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服务我区科技创新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本办法与区相关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办法扶持资金已包含上级相同政策需要区本级配套的部分。

第三条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龙头企业在我区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建设科技园区、服务平台,合作开展重大科技项目等,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支持上述机构在我区举办学术会议、科技创新展会、创新创业大赛等科技合作交流活动,按核定发生费用的8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第四条  促进港澳地区科技成果转化。从港澳地区知名高校、科技园区、创业机构成果转化或毕业的科技创业项目在我区设立法人企业,项目团队具有核心技术成果且企业实际运营满1年的,经核定给予企业开办第一年在我区发生的办公场地租金的50%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给予企业第一年研发费用50%的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

第五条  促进创新创业载体、平台和新兴产业企业落户。对为政府职能部门引进的创新创业载体、平台和新兴产业企业提供落户扶持的国有企业,经高新区管委会或江海区政府认定,可按提供落户扶持的市场评估价的80%给予最多2年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创投机构引荐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引荐其最近2年内投资500(含)万元以上股权风险投资的科技型企业落户我区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核定对企业投资额的1%给予创投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第七条  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对新认定为江门高新区(江海区)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研发补助。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非首次通过认定的,纳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统计的给予15万元奖励,未纳入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税务部门允许的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在3.5%(含)或5%(含)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在500(含)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的1%2%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研发补助;比例在5%(含)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在5(含)亿元以上的企业,再给予100万元的研发补助。对在国(境)外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其研发项目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研发成果在区内产业化的企业,按照前期费用投入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补助。

第九条  开展科技金融贷款贴息。对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入库的高新技术企业,向我区科技支行取得贷款的,按当年发生贷款额所产生的利息给予20%贴息,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补贴资金金额不超过10万元。全区年兑现总额不超过800万元,若超出预算,按比例核减。

第十条  开展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设立1500万元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对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入库的高新技术企业利用信用或知识产权质押向我区科技支行取得贷款融资,逾期60日以上未能归还的信用贷款本金,按未归还本金的40%给予科技支行补偿,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全区年兑现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若超出预算,按比例核减。科技支行追偿企业的款项,在抵扣各种合法费用后剩余部分,按补偿比例分配回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池。

第十一条  落实基金优惠政策。对在我区注册纳税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自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照其区级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其区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对完成股份制改造,主办券商内核,中国证券管理部门正式受理挂牌备案材料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开展信用评级。对信用评级机构完成办理当年参评企业的信用初评流程,并出具信用评级报告的,按完成评级的企业数给予每家6000元补助;对完成办理连续两年参评企业复评流程,并出具信用评级报告的,按完成评级的企业数给予每家4000元补助。

第十四条  促进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广东省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广东省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省级以上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年给予10万元运营补助。对成功孵化出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按当年孵化数目给予每家3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参加科技系统创新创业大赛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对获国家级大赛前三等次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省级大赛前三等次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前三等次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前三等次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奖励。国家级、省级均获奖者,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加强知识产权专项补助,对首次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对企业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比上年增加10件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维持年限6年以上的发明专利所产生的年费,按80%的比例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加大专利奖嘉奖,对获得中国专利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及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5 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奖金奖、银奖及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15 万元、10万元、5 万元奖励。对获广东省发明人奖的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加大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江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2 万元补助。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存在申报信息弄虚作假或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确认,取消当年扶持资金或收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享受扶持政策的单位,自获得本办法扶持资金之年起5年内迁出高新区(江海区)的,或3年内不按要求上报科技统计数据的,需全额退回所获扶持资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12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1231日止。区科学技术局是区科学技术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本办法生效后,2018712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推动科技创新办法的通知》(江高办〔2018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