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推动科技创新办法的通知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推动科技创新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的背景、意义、依据
2016年5月我区印发了《关于印发〈江门高新区(江海区)鼓励企业改制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管理暂行办法〉等4份文件的通知》(江高办〔2016〕26号),文件于2018年5月9日到期。为更好的推进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我区于2018年7月12日发布了《关于印发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推动科技创新办法的通知》(江高办〔2018〕30号)文件。今年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管委会、区委区政府有关高质量发展和创新驱动补短板的最新要求,以及《江门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江府办〔2018〕6号)、《珠三角(江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江府〔2016〕15号)、《江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江府办〔2019〕24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在2018年7月12日发布文件的基础上重新修定了《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推动科技创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形成的过程(征求意见情况)
本办法起草历经了前期研究、方案起草、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四个阶段。区科技局对上级及其他地市的相关文件进行深入的学习研究后,结合我区实际于10月起草了《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推动科技创新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11月向区内相关部门及社会大众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4条反馈意见(均为财政局反馈),其中采纳3条,不采纳1条,相关情况已与区财政局进行了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0条内容
(一)第1-2条,阐明了制定的依据、支持的对象和支持的原则。本办法支持的对象为我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服务我区科技创新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支持的原则为本办法与区相关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办法扶持资金已包含上级相同政策需要区本级配套的部分。
(二)第3-6条,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合作和成果转化。
其中第3条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龙头企业在我区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建设科技园区、服务平台,合作开展重大科技项目,可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上述机构在我区举办科技合作交流活动可按核定发生费用的8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第4条鼓励港澳地区知名高校、科技园区、创业机构成果转化或毕业的科技创业项目在我区设立法人企业,当企业具有核心技术成果且实际运营满1年的,可按5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办公场地租金补助和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
第5条是鼓励国企为创新创业载体、平台和新兴产业企业提供落户扶持,可按提供落户优惠的市场评估价的8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第6条是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引荐其最近2年内投资500(含)万元以上股权风险投资的科技型企业落户我区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核定对企业投资额的1%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三)第7-8条,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企业新认定为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研发补助。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补助,非首次通过认定的,纳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统计的给予15万元奖励,未纳入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在3.5%(含)或5%(含)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在500(含)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的1%或2%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研发补助;比例在5%(含)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在5(含)亿元以上的企业,再给予100万元的研发补助。在国(境)外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且研发成果在区内产业化的企业,按照前期费用投入3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研发补助。
(四)第9-13条,推进科技金融结合。
科技金融贷款贴息:对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入库的高企,向我区科技支行取得贷款的,按当年发生贷款额所产生的利息给予20%贴息,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对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入库的高企向我区科技支行取得贷款融资,逾期60日以上未能归还的信用贷款本金,按未归还本金的40%给予科技支行补偿,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投资基金:对在我区注册纳税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自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照其区级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其区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
新三板:被中国证券管理部门正式受理挂牌备案材料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奖励。
信用评级机构:完成办理当年企业的信用初评流程、出具评级报告,按完成数给予每家6000元补助;完成办理连续两年参评复评流程、出具评级报告,按完成数给予每家4000元补助。
(五)第14条,促进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升级。
孵化器: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的奖补。被认定为广东省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广东省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20万元的奖补。
众创空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奖补。
科技创新载体:省级以上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年给予10万运营补助。成功孵化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当年孵化数目给予每家3万元的奖励。
(六)第15条,支持企业创新活动。
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国家级大赛前三等次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省级大赛前三等次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科技进步奖: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前三等次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前三等次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奖励。
(七)第16-18条,加强知识产权建设。
知识产权专项补助:对首次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给予5000元奖励。对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比上年增加10件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维持年限6年以上的发明专利所产生的年费,按80%的比例给予补助。
专利奖:对获得中国专利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及优秀奖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5 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奖金奖、银奖及优秀奖的,分别给予 15 万元、10万元、5 万元奖励;对获广东省发明人奖的给予2万元奖励。
知识产权规范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江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2 万元补助。
(八)第19-20条,为附则,说明区科技局是该办法的实施主体,规定申报单位的相关责任、义务和办法的有效期限。
江门市江海区科学技术局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