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件已失效】江门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19-12-30 16:51 浏览数:-
GXJHFG2019006
江高办〔2019〕16号
江门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博士后管理工作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工业园公司: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业经高新区管委会、江海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江门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12月26日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博士后管理工作,培养和造就一批创新型、复合型、战略型的高素质科研人才,更好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江门市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博士后科研平台是指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园区总站、企业分站,以下简称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
本办法所称的博士后管理,是指江门高新区(江海区)人才管理部门和博士后管理部门对区内博士后科研平台、博士后科研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博士后科研项目、博士后成果转化、与科研机构合作等事项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鼓励区内有条件的院校、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向国家和省博士后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平台。
第四条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博士后管理坚持“政府积极引导、用人单位负责、市场需求导向、社会协同参与、鼓励多元合作”的原则,构建以“政企学资研”合作为基础,以制度创新为动力,以推动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的,注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造就人才,不断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博士后工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管理,对全区博士后管理的重要事项作出决策部署,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统一协调解决。
第六条 区委组织部作为江门高新区(江海区)人才工作统筹协调部门,承担如下工作职责:
(一)管理全国博士后创新(江门)示范中心江海分中心;
(二)统筹指导博士后管理和扶持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三)组织博士后管理人员培训。
第七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博士后工作业务部门,承担如下工作职责:
(一)制定博士后管理和扶持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拨付并监管区博士后扶持资金的使用,负责博士后补助经费的审核、发放工作;
(三)负责博士后科研平台的建设、评估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全国博士后创新(江门)示范中心江海分中心加挂“江门高新区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博管办)牌子,承担如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区有关博士后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协助拟订博士后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开展博士后相关政策调研、政策制定;
(三)配合开展博士后招收、产学研合作、科研成果转化等工作;
(四)负责博士后信息的收集、分析、发布等工作,组织开展博士后对外交流,做好博士后相关管理协调服务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九条 具有博士学位,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可以申请进站(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可适当放宽进站条件。
第十条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鼓励有条件的博士后科研平台设立单位,招收具有教育部认可的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台港澳和外籍人员进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江门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人才服务功能,对已在江门高新区(江海区)范围内实质性开展研究工作,具有良好科研基础、项目、团队,但暂不具备招收博士后人员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可采取与江门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的方式引进博士后人才。
第十二条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范围内的博士后科研平台设立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招收博士后人员,招收程序等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博士后管理
第十三条 博士后科研平台设立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博士后人员管理细则,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合理有序开展博士后人员管理工作。区博管办对各博士后科研平台管理细则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督导,维护博士后人员管理秩序,切实保障博士后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以博士后科研平台设立单位为主。与流动站建立合作关系的博士后科研平台设立单位,应严格按照联合培养博士后人员的有关协议,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博士后科研平台设立单位须制定本单位年度博士后工作计划,报区博管办备案。工作站的设立、博士后人员进站(基地)及出站(基地)须报区博管办备案。
第十六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全国博士后创新(江门)示范中心江海分中心对博士后科研平台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扶持和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博士后科研平台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落实;对连续2年评估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博士后科研平台,报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享受博士后科研平台设立单位职工待遇,设立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基地)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延长至4年。对进站(基地)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基地)期间的研究成果,由博士后人员与博士后科研平台设立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进行约定,明确归属。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才、博士后科研平台设立单位享受的扶持资助政策,按《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加快集聚博士后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各博士后科研平台设立单位未招收博士后进站(基地)开展研究工作的,不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海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