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件已失效】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外海街道“龙溪传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外海街道 更新时间:2021-06-01 14:56 浏览数:-
GXJHBG2021001
江外街道办〔2021〕34号
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外海街道“龙溪传人”认定与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部门单位、各企业:
现将《外海街道“龙溪传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
2021年5月27日
外海街道“龙溪传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掘、培养外海街道乡土人才,规范乡土人才队伍管理,激发乡土人才在外海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干事热情。根据江门市《关于进一步集聚新时代人才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江府〔2019〕1号)精神,构建科学、实用、系统、规范的乡土人才认定、评价、管理、服务体系,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龙溪传人”是指在外海街道辖区内工作或生活的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生产经营型、能工巧匠型、文化传承型、乡村振兴型乡土人才。
第三条 “龙溪传人”的认定由外海街道的组织人事办公室会同公共服务办公室、公共服务中心(文体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组织实施。
第四条 “龙溪传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重实际操作能力、重业绩、重效益、重贡献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申请“龙溪传人”认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爱国敬业,德艺双馨,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练掌握申请项目的知识和技能;
(三)在申请项目领域内具有公认的代表性,并在外海街道具有较大影响力;
(四)能够积极开展申请项目的传承、传播或传授活动,采取有效模式、多种方式培养后继人才;
(五)积极配合外海街道开展公益性宣传、展演、展示等活动;
(六)在外海街道工作或生活2年及以上。
第六条 “龙溪传人”认定流程分为申请、评定、资格审核、公示、审定发证五个流程。
第七条 “龙溪传人”的申请,由个人自愿提出,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外海街道“龙溪传人”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所掌握的申请项目技艺特长、相关职称、成就成果、荣誉奖励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开展传承、传播或传授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宣传、展演和展示等证明材料;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证明材料;
(五)在外海街道工作或生活证明材料。
第八条 外海街道“龙溪传人”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员会)由外海街道组织人事办公室、公共服务办公室、公共服务中心(文体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等主管部门以及申请项目领域推广组织及学术团体中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技能)水平、原则性强、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可吸收2至3名技术(技能)水平较高的“龙溪传人”参加。
第九条 由街道组织人事办公室对“龙溪传人”建议人选开展资格审核,需征求街道纪检、综治、计生等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 “龙溪传人”建议人选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应署名书面提出。对异议人选,街道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核查报告,并根据核查结果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外海街道办事处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资格审核和公示结果,研究审定“龙溪传人”名单,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同一申请项目的“龙溪传人”原则上设1-2人,超出限额的项目若有突出贡献、突出成就的“龙溪传人”申报人申报需经外海街道办事处研究审议。
第十三条 “龙溪传人”认定不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四条 “龙溪传人”由外海街道组织人事办公室建库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街道为每个“龙溪传人”建立“龙溪传人”工作室,并发放工作室补贴标准如下:
(一)文化传承型:“龙溪传人”申请的工作室项目被评定为国家级非遗项目的,其工作室补贴标准为20000元;被评定为省级非遗项目的,补贴标准为15000元;被评定为市级非遗项目的,补贴标准为10000元;被评定为区级非遗项目的,补贴标准为5000元;按照领取非遗项目级别发放相应补贴,若领取多个级别的非遗项目,按照最高级别的相应补贴标准发放;
(二)生产经营型、能工巧匠型、乡村振兴型:发放补贴标准为5000-10000元;
(三)如有突出贡献、突出成就者,由外海街道办事处研究确定补贴标准。
第十六条 “龙溪传人”认定所需的相关工作经费、人才津补贴、人才公寓经费、支持“龙溪传人”开展传承、传播或传授活动等费用在外海街道人才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外海街道采取以下措施支持“龙溪传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支持其开展交流、传承、传播或传授活动,提供或协调安排必要场所;
(二)指导、支持其开展对应项目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四)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并长期坚持开展公益活动的“龙溪传人”,外海街道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八条 “龙溪传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申报项目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作与生产、展示展演及宣传等活动;
(二)参加申报项目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及交流等活动;
(三)依规定获得相应人才津补贴、人才公寓等人才服务,依规定取得传承、传播或传授工作或者其他活动相应的报酬;
(四)其他与申报项目保护和发展相关的权利。
第十九条 “龙溪传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积极开展各类传承、传播或传授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护、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资料、实物;
(三)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申报项目的调查、记录和研究等工作;
(四)积极参与申报项目公益性宣传活动;
(五)其他与申报项目保护和发展相关的义务。
第二十条 外海街道组织人事部门每两年对“龙溪传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继续享有“龙溪传人”资格及相关权益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外海街道“龙溪传人”因年龄、健康、家庭变故或其他客观原因丧失承担义务能力的,经本人申请(死亡的由组织人事办公室代为申请),外海街道办事处核准,可终止其“龙溪传人”资格,由外海街道办事处视其贡献情况将其列为荣誉“龙溪传人”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龙溪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由外海街道办事处取消“龙溪传人”资格,收回“龙溪传人”证书,按规定追回其享受的物质待遇,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告。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履行义务评估不合格,且限期内不整改的;
(四)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龙溪传人”资格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26日,由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外海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中的奖励条款与我市、区有关政策产生重叠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1年5月27日印发
附件
外海街道“龙溪传人”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申请项目
填表日期 年 月
外海街道办事处制
2021年
外海街道“龙溪传人”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