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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已失效】关于印发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江门市江海区科学技术局  更新时间:2019-11-12 16:07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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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解读


图解《江门高新区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GXJHBG2019009


江海科技〔201930



关于印发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

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业经高新区管委会、江海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科技局反映。

江门市江海区科学技术局

 20191112日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

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江门高新区(江海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规范中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1 号)、《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的通知》(财建〔2018408号),结合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江门高新区(江海区),专项用于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推动双创主体创新能力提升,促进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平台的发展,优化双创融资环境,营造鼓励创新创业氛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采用补助、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运用市场化手段,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与服务。双创载体围绕产业集聚度、资源集聚力、持续发展力、产出与效益、改革创新力、辐射带动力等绩效指标,开展双创平台建设和双创服务,推动中小企业提质升级,给予相应专项资金扶持。

    (一)支持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与服务,给予15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

    (二)高校或科研院所与管委会或区政府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服务江门高新区(江海区)产业发展的,给予3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4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

    (三)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服务。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

    (四)支持众创空间建设与服务。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

    (五)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科研活动。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30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

    第六条  支持双创主体创新能力提升。鼓励企业建立健全自主研发机构,加强科技成果研发及产业化,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促进企业加快成长。对新认定为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40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研发经费支持主要用于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研发活动,加快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第七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平台的发展。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双创载体建设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服务平台,通过评审和审核的,按实际发生的服务费用或设备购买费用的6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资金金额不超过60万元。管委会或区政府下属职能部门建设运营的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合同确定的资金额度给予补助。

    第八条  支持优化双创融资环境。对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入库的高新技术企业,向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科技支行取得贷款的,按当年发生贷款额所产生的利息给予20%贴息,用于支持企业研发,单个企业最高补贴资金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支持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支持载体或区直有关单位举办在省市、全国具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路演和专项对接活动。载体通过评审和审核的按实际发生的服务费用的6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资金金额不超过60万元。区直有关单位举办的活动,根据评审和审核确定的资金额度给予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条  按以下程序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一)申报。申报单位按照项目申报要求,按时向江海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二)审核。区科技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可采用第三方评估方式,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三)确定。区科技局审核后,拟定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安排方案,报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双创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公示。项目支持计划及资金安排方案经审定后,在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政务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五)拨付。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江海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双创升级”工作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统筹和审批协调;区科技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并对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区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五条(三)、(四)、(五)款专项扶持资金分两阶段划拨,通过评审及公示后划拨相应扶持资金的80%,完成绩效验收后划拨余下的20%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扶持范围为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的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和行政事业单位。每条扶持政策,同一单位只能申报一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不得用于设立专项基金和股权投资。

    (二)不得用于载体基建工程支出和人员工资、行政运行经费、工作经费等一般性开支。

    (三)不得用于弥补载体亏损或偿还债务。

    (四)不得用于其他与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无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规定的范围和支持方向,申报单位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申报、实施和验收工作,统计并报送相关材料,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项目承担单位不能通过验收的,区科技局有权追回相应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12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