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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解读

文章来源:江门市江海区科学技术局  更新时间:2019-11-12 15:58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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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图解《江门高新区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对《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

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办法》的背景说明

    20187月,国家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共同研究出台了《关于支持打造特色平台,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的实施方案》,区科技局牵头制定了《江门高新区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实施方案》,成功申报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项目,第一批和第二批3700万元专项资金已下达至我区。为加快推进江门高新区(江海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规范中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1 号)、《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的通知》(财建〔2018408号),结合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实际情况,区科技局特制定《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制定本《办法》的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1 号);

    (二)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的通知》(财建〔2018408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第一章为总则,包含第一至四条内容,阐明了制定依据、支持对象、支持原则。

    办法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推动双创主体创新能力提升,促进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平台的发展,优化双创融资环境,营造鼓励创新创业氛围。

    (二)第二章为支持范围和方式,包含第五至九条内容

    其中第五条规定对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与服务的支持方式,包括五方面:一是支持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与服务,给予15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二是高校或科研院所与管委会或区政府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服务江门高新区(江海区)产业发展的,给予3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4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三是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服务。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四是支持众创空间建设与服务。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五是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科研活动。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30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

    第六条规定对双创主体创新能力提升的支持方式,主要是对本年度新认定为江门高新区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

第七条规定对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平台发展的支持方式,对载体建设的平台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资金金额不超过60万元。管委会或区政府下属职能部门建设运营的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合同确定的资金额度给予补助。

    第八条规定对优化双创融资环境的支持方式,对通过备案进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高新技术企业,向我区科技支行取得贷款的,按当年发生贷款额所产生的利息给予20%贴息,单个企业最高补贴资金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规定对营造创新创业氛围的支持方式,对载体或区直有关单位举办在省市、全国具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路演和专项对接活动。载体按实际发生的服务费用的6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资金金额不超过60万元。区直有关单位举办的活动,根据评审和审核确定的资金额度给予补助。

    (三)第三章为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程序

    包含第十条内容,规定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确定、公示、拨付的程序。

    (四)第四章为管理监督

    包含第十一至十五条内容,阐明责任单位、办法扶持范围、资金管理要求、相关法律责任及监管责任。

    其中第十一条明确办法的责任主体是江门高新区“双创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第十二条明确扶持资金的划拨方式。

    第十三条明确扶持范围为我区的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和行政事业单位。每条扶持政策,同一单位只能申报一次。明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设立专项基金和股权投资,不得用于载体基建工程支出和人员工资、行政运行经费、工作经费等一般性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载体亏损或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其他与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无关的支出。

    第十四、十五条明确相关责任要求。明确项目承担单位需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如不能通过验收的,区科技局有权追回相应专项资金。

    (五)第五章为附则

    包含第十六条内容,规定实施时间、时效,施行期为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确定的建设周期

江门市江海区科学技术局

201910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