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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区全面推行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文章来源:江海区司法局  更新时间:2022-01-04 11:00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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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扎扎实实为民办实事,江海区法律援助处积极响应广东省法律援助局关于落实《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实行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倾力打造手续最简、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法律援助服务,进一步解决人民群众办事难、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

    什么是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审查公民法律援助申请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法定的法律援助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法律援助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哪些情形适用告知承诺制

    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实施方案》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依法需提交以下18项证明的情形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享受特困供养待遇证明;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证明;

    (三)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明;

    (四)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

    (五)政府出资供养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证明;

    (六)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证明;

    (七)申请人因民事诉讼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证明;

    (八)一年内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的证明;

    (九)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的证明;

    (十)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证明;

    (十一)属于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证明;

    (十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证明;

    (十三)属于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的证明;

    (十四)离退休人员由军队管理的证明;

    (十五)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证明;

    (十六)警察因公致残证明;

    (十七)属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警察的家属证明;

    (十八)见义勇为证明。

    以下情形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二)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虚假承诺黑名单的;

    (三)因申请其他事项被其他部门列入虚假承诺黑名单的。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其法律援助申请事项按照《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

    (一)向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申请告知书》。

    《法律援助申请告知书》的内容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

    (二)指导申请人签写《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书》。

    《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书》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

    办理告知承诺制窗口信息:

    窗口名称:江门市江海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服务窗口

    窗口地址: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街道江翠路15号首层

    窗口电话:0750-382703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法定节假日休息)


附件:关于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指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