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锦源先生:
我局于2025年7月15日对你作出《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催告书》(江海社保催字〔2025〕5号),请你退回多领取的定期失业待遇人民币共7335元。因我局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追回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催告书》(江海社保催字〔2025〕5号)
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