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
设立养老机构,其经营(业务)范围应当包含“老年人养护服务”或者“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等的规范表述。
一、备案流程
(一)新设立养老机构登记备案。
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在完成法人登记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到养老机构所在市(区)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如属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提交如下材料:
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附件1,民政部门提供)原件一份;
2.环境保护部门的项目审查或者备案意见(其中对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养老机构免予环评;对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小于50000平方米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复印件一份;
3.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其中在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复印件一份;
4.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提供经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材料复印件一份;
5.《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附件2,民政部门提供)原件一份;
6.现场领取《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3,民政部门提供)原件一份,并在其复印件上签收确认。
以上第2、3、4项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需标注“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名确认。
提交材料信息不全的,市(区)民政部门当场一次性告知举办者补全材料后备案;经核对材料信息齐全的,市(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养老机构现场核定养老床位,并出具《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附件4)、发出《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2018〕31号)文本。
如属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的,提交如下材料:
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附件1,民政部门提供)原件一份;
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3.服务场所的权属证明复印件一份,其中属于租用或无偿使用的,还需出具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协议;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报告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份;如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的,可不提交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报告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5.环境保护部门的项目审查或者备案意见复印件一份(其中对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养老机构免予环评;对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小于50000平方米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6.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其中在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7.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提供经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材料复印件一份;
8.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9.《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附件2,民政部门提供)原件一份;
10.现场领取《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3,民政部门提供)原件一份,并在其复印件上签收确认。
以上第2至8项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需标注“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名确认。
提交材料信息不全的,市(区)民政部门当场一次性告知举办者补全材料后备案;经核对材料信息齐全的,市(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养老机构现场核定养老床位,并出具《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附件4)、发出《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2018〕31号)文本。
新登记成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刻制公章后,需及时到民政部门备案公章,并在原《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上补盖单位公章。
(二)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备案。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可以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另行进行法人登记,可按照相应的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业务)范围等开展养老服务,并在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业务)范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医疗机构所在市(区)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分别按照民办公益性或营利性养老机构类别提交前述相关材料办理。
(三)原许可的养老机构备案。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前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含原省级登记许可的)有效期满自动作废,需到机构所在市(区)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分别按照民办公益性或营利性养老机构类别提交前述相关材料办理。
(四)养老机构变更备案。
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自变更登记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提交《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附件5,民政部门提供)原件一份。民政部门自收到《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后7个工作日内核实变更信息,并出具《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附件6)。
二、办理部门养老机构所在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养老机构登记备案事宜。具体如下:
三、相关材料清单
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5.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
6.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