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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招商引资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3-04-13 17:25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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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经济促进局关于印发《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招商引资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图读懂: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招商引资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视频解读: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招商引资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江门高新区经济促进局负责人做客“江海之声”宣讲惠企政策



《江门市江海区经济促进局关于江门高新区(江海区)

招商引资扶持办法实施细则》解读文本


  

  一、出台背景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招商引资扶持办法》(江开发〔2022〕7号)(下简称“扶持办法”)自2022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4日。为贯彻落实好《扶持办法》,进一步细化扶持标准以及指引企业申报,明确所需申报材料、申报流程、部分政策评价标准和奖励标准,江门市江海区经济促进局制定了《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招商引资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江门高新区(江海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申报项目

  符合《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招商引资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列明的扶持,即新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新引进项目加快产出奖励、总部经济引进奖励、重大项目奖励、重大科研成果和高端应用技术项目落户奖励等5大扶持方向。

  1. 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申报期由年度申报通知具体拟定,通过市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落户我区的项目。

  申报材料: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招商引资扶持专项申请表(附件原件)。

  2. 新引进项目加快产出奖励。申报期由年度申报通知具体拟定,新落户企业通过租赁厂房形式落地,年度固定资产投入达500万元以上且上规的企业。

  申报材料:

  (1)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招商引资扶持专项申请表(附件原件)。

  (2)租赁合同复印件。

  3.总部经济引进奖励。此项申报时间由市上级部门统一通知,申报材料和认定按照市制定相关申报指南或指引。

  4.重大项目奖励。申报期由年度申报通知具体拟定,经区政府核实后,可给予政策支持的项目。

  申报材料:

  (1)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招商引资扶持专项申请表(附件原件)。

  (2)项目可行性报告(包含不限于企业经营模式、客户对象、市场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主要情况)。

  5. 重大科研成果和高端应用技术项目落户奖励。申报期由年度申报通知具体拟定,条件符合《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招商引资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中“重大科研成果和高端应用技术项目落户奖励”的企业。

  申报材料: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招商引资扶持专项申请表(附件原件)。

  (三)申报时间和材料要求

  1.申报时间:自2023年9月开始组织申报,企业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建议预留足够时间,提前联系咨询,以免造成无法申报的情况。此外,可以通过市财政资金申报平台“江惠通”进行线上申报。

  2.按照《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招商引资扶持办法实施细则》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备案、初审通过后,企业正式提交申请书及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求:纸质申报材料需逐份加盖公章与骑缝章,并按申报材料顺序排序,统一用A4纸装订(要求有目录、页码,一式五份),同时需要提供与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顺序一致的电子文档(PDF格式,可进行目录索引)。

  受理单位:江海区经济促进局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江海区人民政府2号楼经济促进局

  3.审核时间:江海区经济促进局对相关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文档进行初审和组织评审。申报材料提交后,如需补充材料,江海区经济促进局会及时通知申报单位。了解申报项目所处进度和审核结果。

  4.上报区政府:江海区经济促进局组织评审后,将审批结果报江海区政府审定。

  5.公示:经江海区政府审定后,由江海区经济促进局将相关奖励审核结果于“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jianghai.gov.cn/)挂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财政资金规定拨付资金。

  三、注意事项

  (一)纪律声明。江门市江海区经济促进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招商引资扶持专项资金申报事宜,严禁各园区、镇(街)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委托推荐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招商引资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严禁对项目申报收取任何费用。各园区、镇(街)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干预、插手项目立项评审工作。

  (二)对存在弄虚作假、不配合绩效评价或不配合监督检查的企业(单位),取消其企业申报资格。      

  四、实施期限

  实施细则明确了实施期限,本实施细则自 2023年 5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 10月14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有效期内申请并批准的企业,在本实施细则到期后,涉及续奖励扶持措施延续至奖励扶持完毕。


  联系方式:李先生 0750-377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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