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海环改[2018]第78号
当事人:一诠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564580899E
法定代表人:周万顺
地址:江门市金辉路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1月6日,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委托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你(单位)的废水排放口(WS-356201)进行了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数据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的总氮浓度为47.6mg/L、化学需氧量134 mg/L,超过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表2规定的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两者中的较严者。(标准值:总氮15mg/L、化学需氧量50mg/L)。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HJ181116-03)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二)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