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海环改[2018]第79号
当事人:江门联福科技纺织彩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39891307Q
法定代表人:张穗焜
地址:江门市礼乐镇礼乐大道138号之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1月2日,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委托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污水排放口对你(单位)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数据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140m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 4287-2012)表2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规定的较严者排放标准(标准值:化学需氧量80mg/L)。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检测报告》(报告号:JMJCW18110201)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二)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