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海环改[2018]第77号
当事人:江门市金盈富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5517192577
法定代表人:陆健球
地址:江门市高新区6号地四岭界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1月9日,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在工业废水排放口对你(单位)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数据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84mg/L、总磷为0.97 m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 4287-2012)表2规定的排放标准(标准值:化学需氧量80mg/L、总磷0.5 mg/L)。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检测报告》(报告编号:EJ1811A717)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二)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