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海环改[2018]第75号
当事人:江门市江海区华翔照明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680634495L
法定代表人:龚仁喜
地址:江门市高新区彩虹路55号1幢首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2月4日,我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路灯项目生产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路灯项目已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如你(单位)逾期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进行追加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