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海环改[2018]第72号
当事人:江门市恒亦达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7730504210
法定代表人:陈利兰
地址:江门市高新区21号地(东南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0月15日,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时,在你(单位)的生产废水环保治理设施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的总氮浓度为120mg/L,超过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表1规定的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值:总氮20mg/L)。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8)第Z1015001号]、水污染物监测采样记录表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二)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