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海环改[2018]第64号
当事人:江门市景诚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8296767XT
法定代表人:何桂凤
地址:江门市高新区青澜路26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0月11日,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委托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你(单位)污水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监测。经监测分析,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的氨氮浓度为44.9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93 mg/L。以上指标超过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05)表1规定的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值:氨氮15 mg/L、化学需氧量80 mg/L)。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供的《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报告号:JMJCW18101101)和我局制作的《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二)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你(单位)逾期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