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海环改[2018]第61号
当事人:江门市江海区德发注塑五金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749960425A
投资人:邓德明
地址:江门市外海沙津横龙脊山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9月19日,我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委托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的厂界噪声进行了监测。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的厂界噪声为67分贝,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边界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型2昼间时段标准(60dB(A))。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8)第J0919002号]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你(单位)逾期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