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海环罚字【2019】18号
当事人:江门诺华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17970787P
法定代表人:黄更生
地址:江门市高新区东宁路78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年11月6日和2018年11月13日,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局分别到你(单位)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线路板项目生产。在现场检查中,市环保局发现你(单位)在需配套建设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增加的2条电镀线、2条蚀刻线等设备已投入使用。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供的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月2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地址:江门高新区金瓯路288号1楼8号窗)开具《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后,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7312)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