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海环罚字【2019】11号
当事人:江门市金盈富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5517192577
法定代表人:陆健球
地址:江门市高新区6号地四岭界厂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年11月9日,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在工业废水排放口对你(单位)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数据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84mg/L、总磷为0.97 m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 4287-2012)表2规定的排放标准(标准值:化学需氧量80mg/L、总磷0.5 mg/L)。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检测报告》(报告编号:EJ1811A717)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月1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地址:江门高新区金瓯路288号1楼8号窗)开具《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后,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7312)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鹤山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