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海环罚字【2019】3号
当事人:江门市景诚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8296767XT
法定代表人:何桂凤
地址:江门市高新区青澜路268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年10月11日,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委托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你(单位)污水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监测。经监测分析,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的氨氮浓度为44.9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93 mg/L。以上指标超过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05)表1规定的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值:氨氮15 mg/L、化学需氧量80 mg/L)。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供的《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报告号:JMJCW18101101)和我局制作的《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月1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听证、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听证、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地址:江门高新区金瓯路288号1楼8号窗)开具《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后,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7312)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