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海环罚字【2019】1号
当事人:江门市美信达人造皮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38597923X
法定代表人:陈美珍
地址:江门市外海镇七东横洼路段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年12月26日,我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位于我区高污染禁燃区内,在生产期间重油导热油炉正在燃烧重油。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12月2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地址:江门高新区金瓯路288号1楼8号窗)开具《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后,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7312)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鹤山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组织没收你(单位)的高污染燃料设备,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