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海环罚字【2018】45号
当事人:江门市江海区德发注塑五金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749960425A
投资人:邓德明
地址:江门市外海沙津横龙脊山工业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年9月19日,我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委托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的厂界噪声进行了监测。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的厂界噪声为67分贝,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边界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型2昼间时段标准(60dB(A))。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8)第J0919002号]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12月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地址:江门高新区金瓯路288号1楼8号窗)开具《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后,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7312)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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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