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海环罚字【2018】44号
当事人:江门市江海区逸丰模具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551729949U
法定代表人:景丰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金溪一横路4号1幢、2幢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年9月21日,我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模具注塑项目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模具注塑项目已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12月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地址:江门高新区金瓯路288号1楼8号窗)开具《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后,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7312)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