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海国土(执法)决定字〔2018〕第27号
陈*祥:
经查,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外海街道七西村工业区东侧地段12.04亩土地进行水泥硬底化建设,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用地案件询问笔录》、《违法用地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和违法用地现场照片等资料为证,证据充分,违法用地事实清楚。
2018年7月25日,本局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江海国土(执法)处告字〔2018〕2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海国土(执法)处告字〔2018〕27号),已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于收到本决定书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进行的违建,并恢复土地原状。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你,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海区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