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微信

微博

江海政务微信

江海政务微博

手机版

无障碍

自然资源局

江门市煜艺照明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19-01-03 11:02    浏览数:-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保护视力色:

分享到:

 

江海环罚字【2018】31号

当事人:江门市煜艺照明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303997784D

法定代表人:魏功煜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江海四路东升村屐牙印25号首层厂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年8月29日,我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在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建设项目已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9月1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4406702311562410350099080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1389)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7日

 

站内地图 | 联系方式 | 政务新媒体链接
本站版权所有:江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主办: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序号:粤ICP备05085609号    粤公网安备:44070402440715    
网站标识码:44070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