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环改[2019]第21号
当事人:江门市博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53650577A
法定代表人:罗雄明
住所:江门市蓬江区高沙粮库(办公值班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11日,我局到你(单位)租赁的位于江门市江海区旧水泥厂地块的废弃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仓库主要从事粉煤灰仓储和装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装卸物料期间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作业期间产生的扬尘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或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