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环改[2019]第18号
当事人:恒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5550659839
法定代表人:阙春富
地址:上杭县通贤镇恒富路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10日晚上22时许,我局到你(单位)负责建设的嘉翰花园建设项目的工地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没有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夜间超时施工作业。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第三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