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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建水务局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15-07-31 15:47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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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广大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党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预期效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党组织和个人。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或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一)不及时传达贯彻和组织落实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的;

(二)不按职责要求落实党务公开职责的;

(三)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范围和时限要求公开,对公开后群众要求解释或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或说明的;

(四)应实行公开而拒不公开的,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搞形式主义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

(二)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按规定履行党员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损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侵犯党员群众民主权利,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不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督促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

(四)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

(五)对管辖范围内严重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四条  因违反党务公开规定引发重大案(事)件的,对有关责任者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门市江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

                                                                                                                                 2015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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