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预公开范围。预公开分向社会预公开和在本党组织内部预公开两种。范围由党支部根据公开内容确定。
第二条 预公开内容。凡与党员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及党员群众关心的党内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内的秘密,在研究决定前,都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广泛听取意见,根据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完善,并在此基础上再次公开。
第三条 预公开形式。预公开要根据不同情况,利用公开栏、印发征求意见稿、召开会议和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适当形式进行。
第四条 预公开期限。向社会预公开,公开期限一般为7天重大事项一般为10天。在本党组织内部预公开,公开期限一般为7天。
第五条 预公开实施。党务公开事项由党务公开工作责任人提出预公开的内容、形式、范围和时限,填写《党务公开事项审批表》,经主要负责人审定。需要公开的重大、敏感事项及信息要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核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