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厉行节约,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我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管理。政府采购节约资金按采购项目办理清退,采购资金按合同支付完毕后,请各单位及时办理采购资金的清退。属于区财政预算资金的,原则上划回国库;预算外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按原渠道划回。
二、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使用。政府采购节约资金属区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如采购单位因特殊情况,需使用政府采购节约资金增购货物、服务或增加工程的,需报区政府同意后才能实施。政府采购节约资金属单位自筹资金的,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报区财政局同意后,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三、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区财政局采购办反映。
江海区财政局
二○○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