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府告〔2017〕2号
为了更好地保护江海区的生态环境,建设绿色江海,根据2017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合江海区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划定森林防火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以内划为森林防火区,其中白水带风景名胜区为重点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防火区范围内,除区政府批准的用火外,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