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
1、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二)法律援助的审批标准
1、有广东省江海区常住户口,或持有暂住证在江海区生活和工作的;
2、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经济困难是指:
(1)本人持《特困证》,或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证实经济困难(附本人的收入工资单原始凭证);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由所在的居民委员会出具收入状况证明;
(3)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根据每年公布的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标准)。
4、外国籍、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者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人员的职责
1、法律援助人员范围: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每名律师每年应当办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2件以上。
2、法律援助人员提供下列服务: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2)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
(3)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5)公证。
3、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必须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拖延、中止援助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当利益。
4、法律援助人员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1)受援人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责令其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2)受援人违反法律援助协议,使协议难以得到履行的,法律援助机构可终止法律援助。
(四)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的、证明及材料;
(1)本辖区居民身份证明、户口簿或暂住证;
(2)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困难证明;
(3)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案情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申请人提出的事项已涉及诉讼的,必须在开庭前五个工作日前提出。
2、批准: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由法律援助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指派:对给予法律援助的,由法律援助处做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由法律援助处指派法律工作者或律师承办。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法律援助处做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申请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审议,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调查取证:正式立案后,承办人应通过阅卷、询问等收集证据,弄清阅卷中未能弄清的问题,发掘收集有利于的证据材料。(除行政、刑事等案件外)要协商调解:经过阅卷和调查之后,法律援助人员必须考虑促使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协商和调解,争取达成和解协议,在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争取调解解决,达到息讼解纷的目的。
5、拟写代理词:调解不成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即需按诉讼程序进行工作,准备代理词。
6、出庭:出庭的目的在于协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弄清案情和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宣传国家政策法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7、庭后工作:对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做出的判决、裁定,法律援助人员应征求委托人的意见,协商是否需要上诉,并填写《法律援助案件报告表》。同时,法律援助人员要及时整理参加诉讼活动的所有材料,建立档案,并在三十日内交回法律援助处归档。由法律援助处跟踪办案效果。
(五)指定刑事辩护案件办理的工作程序
1、由人民法院在开庭前七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指定刑事辩护通知书;
2、接到通知书后,法律援助机构向承办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指派通知书和法律援助工作征询意见表;
3、法律援助机构向人民法院出具刑事法律援助公函;
4、接受指定刑事辩护的律师,应在开庭前三日到人民法院提交律师所函,查阅有关的资料,会见被告人,办理有关授权委托事项,将法律援助工作征询意见表交被告人,依时出庭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5、庭审结束后,办案的律师收齐案件有关的资料,装订好并交回法律援助处。
(六)公证法律援助工作规定
1、申请人公证法律援助的条件:
(1)申请人应有江海区辖区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2)申请人本人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保障标准,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3)公证在办理与抚恤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劳工赔偿金、赡养、抚养、扶养等有关的公证事项,本人经济困难确须减免公证服务费的。
2、申请公证法律援助的程序:
(1)公民申请公证法律援助,先向有公证管辖权的公证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如实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2)法律援助处于接受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获得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或者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应于五日内到法律援助处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并由法律援助处发给《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呈批表》
(3)申请人凭《法律援助申请表》和《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呈批表》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由公证处在《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呈批表》上加盖意见后方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