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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游园会走进外海五大祠广场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15-12-16 16:55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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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游园会走进外海五大祠广场

 

    由区依法治区办、区普法办主办的“国家宪法日“法治宣传游园会活动继在三菱重工金羚空调器制造有限公司、礼乐中学顺利开展后,12月12日下午,该活动的第三站来到外海街道五大祠广场,适逢周末,吸引周边500多名群众踊跃参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明亲临现场指导,并表示本次普法宣传活动的开展做到了内容全、形式新、效果实,群众更乐于接受,可以大力推广。

秉承我区“法治宣传游园会”的特色普法活动,针对我区村(居)群众的实际情况,设置了一系列适合村(居)民的趣味学法游戏、法律知识有奖竞答、法治图片展览等活动。其中趣味学法游戏活动中共向群众提供20个有趣的法律游戏摊位,通过把法律常识融入有趣的游戏中,边活动边普法的形式,不但丰富了群众的业余生活,更提高了他们的学法兴趣。不少群众是带着孩子一家三口前来参与活动,增添了亲子学法的乐趣。而在法律知识有奖竞答摊位也聚集了大批群众的围观,“这道关于继承纠纷的题目我会答……这道婚姻法的题目我也会……”群众的声音此起彼伏,100道法律题目一张贴出来随即被群众抢答一空。由于活动现场群众热情高涨、参与度甚高,主办方临时加推50道法律题目,将现场气氛推上高潮。在60幅法治图片展前,有趣的案例吸引了众多群众驻足观看,有行动不便的、有年迈的、有中青年、也有小孩,更有视力不佳的,工作人员为他们一一讲解。本次活动还邀请社区律师共同参与,并为群众解答了涉及拖欠工资、工伤、网上购物、继承、民间借款等急需解决的法律问题。如群众张先生询问其在网购过程中与卖方产生纠纷,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等问题,希望律师能为其提供指引。社区律师耐心为群众解答,并引导其依法维权。

我区把“企业普法欢乐站”法治宣传游园会的活动模式引进学校及群众广场,是“国家宪法日”期间给广大人民群众的又一份献礼。通过普法游戏这种更加贴近群众学法的方式,让群众体验不一样的普法活动,从而激发他们学法的兴趣,实践证明这种方式更能吸引群众关注,得到群众的踊跃参与和一致好评。下一步,我区将逐步扩大覆盖面,除扩大在企业活动的范围外,更覆盖至学校、小区、广场等群众集中的地方,使更多的人群受惠。

 

 

(现场群众踊跃参与活动!)            (我们也爱玩!) 

(这里有我想知道的法律知识!)      (慢慢看,仔细答!)

(我们也自觉遵守现场秩序哦!)  (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是最好的解决方法!)

 

【法律链接】

 

微信、阿里旺旺等网聊记录能否作为证据?

 

  电子数据证据究竟该如何使用?证明效力又如何呢?来看看以下两个案例:

案例一:网购聊天记录,维权可靠谱

电子证据4副本副    【案情回放】去年,南京的周先生在网上看中了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线销售的一款品牌笔记本电脑,在聊天记录中,周先生两次向销售公司客服确认所购电脑配置,其中内存为8G。然而,周先生在收到货后发现,对方寄来的电脑内存只有4G。在协商无果后,周先生在南京提起诉讼,以欺诈之由,要求被告按笔记本价格3倍价格赔偿。庭审中,周先生提供网上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法院经审理查明后,确认了上述网络交易事实,判决周先生胜诉。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对消费者处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具有普遍且重要的指导意义。首先,最近公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了,网购时网上聊天记录是具有证据效力的。这提醒消费者在网购付款前,应尽量通过网上聊天工具,与卖家明确约定要购买商品详情等重要事项,一旦卖家反悔或者存在欺诈行为,QQ、阿里旺旺、微信上的聊天记录就可以作为合法证据,证明消费者的主张。

案例二:用QQ聊天记录打赢了官司,不过电子证据未必都靠谱

   【案情回放】1997年,张某开办了一家个人独资的个体诊所。为了诊所的发展,2001年,张某邀请李某等4人做股东,合伙经营。经营过程中,除张某和李某的股东身份外,其他股东均被更换。2007年,诊所变更了名称,投资人变更为李某,但诊所依然实行股份制。2011年后,电子证据1张某和李某因分红发生矛盾,张某要求退伙并清算,但李某不同意也不承认张某的股份。

  庭审中,张某在诊所还有无股份成为争议焦点。围绕这一关键问题,两人均列举了2012年5月双方的QQ聊天记录,但内容并不完全相同。法官认真核对,分析内容语句表达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发现李某的内容有删减,而张某的相对完整。

  法官认为,从双方QQ聊天记录中谈及的“张某是否能重回诊所、股利分配、退出合伙”等内容,结合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确定张某提供的QQ聊天记录内容连续、完整,足以证明双方合伙的事实。于是,法庭采信了张某的QQ聊天记录内容,依法判决双方合伙关系成立,应在指定期限内清算。

【案例分析】这起案例,是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太原市法院首次采用QQ聊天记录做证据裁判的案件。由于张某提供的QQ聊天记录内容连续、完整,足以证明双方合伙的事实,并且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故法院最终采信了张某的QQ聊天记录内容。

 【法律解读】

电子证据2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于当日起实施。《民诉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例如,现在人们习惯在手机上利用QQ、微信进行语音聊天或者发送视频。在此次司法解释出台前,这类证据算是视听资料证据,现在就算是电子数据证据。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认可网聊记录等电子数据形式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但是在实践中网聊记录作为证据能否被采用需要是特定情况而定。同其他证据一样,对网聊记录的认证,主要是从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三方面进行认定:一是网聊软件的使用人是否为现实中的聊天人,是否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因网聊软件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软件使用人是当事人,则网聊软件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二是网聊软件证据的完整性,网聊都是在连贯不间断的,如果不完整可能会断章取义,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三、聊天记录是否未经删除篡改,因电子数据的易编辑修改性,很难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实践中,QQ、微信聊天记录应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公证的形式,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聊天记录很难被法院采信,其原因就在于以上两个问题很难证明。

  综上,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摘自《现代快报》、智飞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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