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微信

微博

江海政务微信

江海政务微博

手机版

无障碍

区公安分局

房东请注意!新规已来,出租房屋不做这件事,最高可罚5000元!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6-02-09 09:26    浏览数:-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保护视力色:

分享到:

  随着流动人口的增加,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2025年最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房屋出租人的责任作出了更严格、更明确的规定。

  新法已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出租屋主都必须了解并遵守以下核心条款,否则将面临严厉处罚。

  一、新法核心:出租人的两项“硬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房屋出租人必须履行以下两项法定义务:

  1. 严格核验与登记责任

  · 必须做:在出租房屋时,必须查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如实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 禁止做:绝对不得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或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员。

  · 违法后果:

  · 违反上述规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2. 违法犯罪活动报告责任

  · 必须做:如果明确知道承租人正在利用出租房屋从事犯罪活动,必须向公安机关报告。

  · 违法后果:

  · 明知不报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并可同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给各位房东的“避坑”操作指南

  法律条文看似严厉,实则是对社区安全和房东自身权益的双重保护。履行好责任,其实并不难,请牢记以下三步:

  1. 核验务必“面对面”:签订合同前,请务必亲自查看租客的身份证、护照等原件,确保人证一致,仅留存复印件或照片是不够的。

  2.登记务必“全覆盖”:不仅登记签约人信息,所有实际居住人(包括同住家人、朋友)的姓名和身份证信息都需一一登记备案。

  3. 报备务必“主动化”:请房东积极配合管理。您可通过 “粤居码”微信小程序 内的“房屋管理”功能,主动、及时地在线完成租客信息登记与报备。


站内地图 | 政务新媒体链接
本站版权所有:江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主办: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750-12345
备案序号:粤ICP备05085609号    粤公网安备:44070402440715    
网站标识码:44070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