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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走私反偷渡 筑牢“双反”防护网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4-09-30 15:45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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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双反”工作的部署

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举报

走私偷渡违法犯罪线索的积极主动性

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江海公安积极开展“双反”宣传普法活动

加大举报有奖宣传力度

  一直以来江海公安立足主责主业,全面落实“双反”工作要求,始终保持对偷渡走私违法行为的严打高压态势,同时广泛发动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走私偷渡违法犯罪线索,全力筑牢反偷渡反走私工作防线,维护辖区社会环境的健康、稳定。

“双反”

即“反走私、反偷渡”

一起来看看【普法小课堂】

什么是“双反”工作?

  “双反工作”是反走私和反偷渡工作的简称,旨在打击非法走私和偷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走私和偷渡活动不仅损害国家的经济利益,消除安全隐患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什么是“偷渡”?

  “偷渡”,是指自然人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不从口岸通行、不经过边防检查,或未经出入境许可,可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违法犯罪行为。

  什么是“走私”?

  “走私”,是指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打击偷渡走私举报方式

  江海公安在此呼吁广大市民群众,凡发现有人从事走私偷渡违法犯罪的,均可向公安机关举报。相关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在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或查处违法行为后,将根据奖励办法对提供线索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

电话举报

110(24小时)

12367(24小时)

全民反走私

你我共参与

江海公安邀你

共同打好“双反”阵地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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