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公安分局“双公示”目录 |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江门市江海区公安分局 | 行政许可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行政许可2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十六、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
行政许可3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修改)第四条。 3.《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2006年粤府令第108号)第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
行政许可4 | 印章刻制业许可证核发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2000年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第三条。 3.《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1997年粤府令第33号)第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
行政许可5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6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二十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7 |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 | (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5月10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 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公安部2012年5月2日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5.1.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990—2012 )(公安部2012—05—02发布, 2012—06—01实施)其中的《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4、《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5、《江门市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江门市公安局2013年12月27日印发、2014年1月1日实施)第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8 |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六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9 |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二十二、二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0 | 大型活动(C级)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3.《焰火晚会烟花燃放安全规程》(1998年公安部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3-1998)。 4.《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 |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 | 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 | 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 | 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 | 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 | 个人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 |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主席令第67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 |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 | 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 | 《易制毒化学品 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 | 非法持有毒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主席令第67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 | 提供毒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 | 吸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 | 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 | 容留吸毒、介绍买卖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主席令第79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 | 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 | 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 | 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少量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少量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 | 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 |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2006年7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第五条、第二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 | 不按照规定准确、如实、及时登记录入、传送旅客信息的 |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2006年7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2006年7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2 | 登记收购的生产性废旧金属资料保存期限少于两年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3月27日商务部令第8号公布)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 | 典当行不按规定查验当户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4 | 典当行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典当,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当户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第六十七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5 | 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及赃物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六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6 | 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公布)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7 | 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公布)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8 | 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3月27日商务部令第8号公布)第八条规定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3月27日商务部令第8号公布)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9 | 印章刻制店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性质等而不办理变更登记的;(2)不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刻章业务的;(3)拒不接受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监督,或拒不协助上述部门工作,情节轻微的;(4)不按期保存《刻章许可证》或《取印凭证》的;(5)不指定专人保管印章成品、销毁印章废品的;(6)歇业的不向有关部门缴销《刻章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 《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省政府办公厅1987年10月9日以粤府办〔1987〕111号文发布,省政府1997年12月31日以第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修订)第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0 | 印章刻制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犯有《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行为之一(《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修订)第十三条),经处罚仍不改过,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将承制的印章发外加工的;(三)不按公安机关核定的数量、规格刻制印章的;(四)对逾期无人领取的印章,不造册登记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五)擅自承制部队印章的;(六)承制无《刻章许可证》的单位印章的;(七)泄漏国家印章刻制机密的;(八)利用职业之便进行违法活动,或发现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但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九)擅自使用承制的印章,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 《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省政府办公厅1987年10月9日以粤府办〔1987〕111号文发布,省政府1997年12月31日以第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修订)第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1 | 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旅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2006年7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2006年7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2 | 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3 | 非法生产、仿制、销售保安员制式服装、标志、证件及保安器械 |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1999年4月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4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5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6 | 非法制造、贩卖、使用、持有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7 |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8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六十七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9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三十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40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五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41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二)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户政大队业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42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二)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户政大队业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43 |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44 |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45 |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46 | 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7 | 生产、销售仿制的警用制式服装、标志 |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2001年2月6日公安部令第57号)第十七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48 | 穿着、佩戴仿制的警用制式服装、标志 |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2001年2月6日公安部令第57号)第十八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49 | 放任卖淫、嫖娼活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第七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50 |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51 | 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第三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52 | 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05号公布)第二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53 |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发生安全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0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54 | 发生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不处置,发生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不报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0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55 |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规制造枪支、违规配售、销售枪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第四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56 | 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未构成犯罪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57 | 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非法携带枪支;不上缴报废枪支;枪支被盗被抢、丢失不报;制造、销售仿真枪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58 | 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的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6月3日公安部令第103号发布)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9 | 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6月3日公安部令第103号发布)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0 | 卖淫、嫖娼、拉客招嫖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六十六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61 | 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2 | 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3 |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三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4 | 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公布)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65 | 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6 | 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7 | 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8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9 |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公布)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0 | 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公布)第八十一条第三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1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公布)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2 |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五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3 | 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五十条第二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4 |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9月27日国务院令第421号公布)第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5 | 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76 |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公布)第八十一条第一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7 |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公布)第八十一条第二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8 |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第三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9 |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公布)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0 |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公布)第八十一条第六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1 | 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2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公布)第八十一条第四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3 | 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三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4 |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五十条第一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5 | 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6 | 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7 | 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8 | 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9 | 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0 | 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六条第六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1 | 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六条第七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2 | 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3 | 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4 |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5 |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6 | 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7 | 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8 | 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9 | 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五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0 |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第四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1 | 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2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3 | 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4 | 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八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5 | 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6 | 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七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7 | 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8 |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9 |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五十条第三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0 | 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1 | 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2 |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三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13 |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三十八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14 |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十四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15 | 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16 |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五十五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17 |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18 |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或故意隐瞒不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三十一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19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20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六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21 | 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6月3日公安部令第103号发布)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2 | 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6月3日公安部令第103号发布)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3 | 未按规定通报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工作情况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6月3日公安部令第103号发布)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4 |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25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26 |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十四条第七项、第四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27 |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28 |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29 |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30 |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1 |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2 | 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3 | 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4 | 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5 | 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6 | 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7 | 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8 | 娱乐场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9 |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40 |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1 | 违反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2 | 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3 |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44 |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未填写用户备案表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5 | 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的:(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46 | 进行国际联网的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违法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只限于内部使用。负责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的单位,未参照本办法建立网络管理中心,健全管理制度,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五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7 | 不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不遵守用户守则;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 侵犯他人隐私;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48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49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50 | 接入网络不按规定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51 | 未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2 |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未按照规定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而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53 | 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 【行政法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4 | 未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没有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的。 | 【行政法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55 | 未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的。 | 【行政法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6 | 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未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 【行政法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57 |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 | 【行政法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58 | 制作计算机病毒;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 | 【行政法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六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59 |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没有向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或者违反《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整改的通知后拒不按要求整改的。 | 【行政法规】《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0 |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 【行政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61 | 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以营利或者非正当使用为目的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以非正当使用为目的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的。 | 【行政法规】《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四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62 | 制作计算机病毒;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63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有申领销售许可证而将生产的安全专用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而没有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进行销售的;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申领手续而继续销售的;提供虚假的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或者虚假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骗取销售许可证的;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与送检样品安全功能不一致的;未在安全专用产品上标明“销售许可”标记而销售的;伪造、变造销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标记的”。 |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64 | 安全专用产品中含有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65 | 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保护组织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未经复核国家规定的安全等级测评机构测评合格的;计算机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如实提供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的;第二级以上计算机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不服从公安机关和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调度的,第二级以上计算机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第二级以上计算机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未采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和互联网服务单位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不具有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的联网接口的;接入服务提供者、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数据中心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害信息不及时采取删除、停止传输等技术措施的。 | 【行政法规】《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66 | 违反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保密管理和密码管理规定的。 | 【行政法规】《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站内地图
|
联系方式
|
政务新媒体链接
本站版权所有:江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主办: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序号:粤ICP备05085609号 粤公网安备:44070402440715
网站标识码:4407040001
本站版权所有:江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主办: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序号:粤ICP备05085609号 粤公网安备:44070402440715
网站标识码:4407040001